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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人民法院 “归档标兵”评比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5 09:42:56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提高归档质量和效率,每年在各业务庭开展“归档标兵”评比活动,对出色完成归档工作的书记员、速录员给予表彰。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比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归档标兵”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审委会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评审确认,办公室负责评比活动的日常组织和事务性工作。

  二、评比范围

  (一)参评人员范围:

  1、原则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速裁庭、行政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八个业务庭的书记员、速录员。

  2、实际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助理审判员,完全由个人完成整卷、归档工作的助理审判员、执行员。

  (二)以下人员不具备参加评比的资格:

  1、凡本年度内存在超期未归档或有一次无正当理由超期归档的。

  2、凡本年度内有借调卷宗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归还的。

  3、有其他不得参加评比情形的。

  (三)评比档案范围:本年度内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

  (四)参加评比人员的资格由办公室审查。

  三、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归档时间及归档手续(10分)

  1、按要求及时归档。(8分)

  2、归档手续健全、完备。(2分)

  (二)案卷外观(25分)

  1、案卷装订结实、右齐下齐,无掉页,压字。采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160毫米,卷底加封盖章,印章应清晰可辨。(6分)

  2、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书写规范、整洁、字迹清楚、内容准确。(5分)

  3、保管期限划分准确。(4分)

  4、正确分立正、副卷。(5分)

  5、整个卷面整洁、美观、大方、无污垢。(5分)

  (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安排。(65分)

  1、诉讼文书材料收集齐全。(10分)

  2、按要求顺序安排。(10分)

  3、庭审笔录、阅卷笔录、询问笔录、合议庭笔录等记录材料字迹清楚、整洁。(10分)

  4、卷内目录填写准确。(6分)

  5、卷内无金属物、无破损。(4分)

  6、卷内诉讼文书材料页号编制准确。(5分)

  7、卷内用圆珠笔铅笔等书写的材料要复印件与原件一并保存,传真件复印归档,热敏纸不归档。(财务收据及经复印的材料除外)(5分)

  8、复印材料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3分)

  9、按要求应当签字、盖章的材料应有当事人、办案人及有关人的签字或盖章。(6分)

  10、各种法律文书和记录若有修改,应在修改后加盖印章。(4分)

  11、卷中必须存放三份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2分)

  四、评比程序和方式

  (一)每年10月底,由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速裁庭、行政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审监庭、立案庭推选1名评审员(庭长或者副庭长),与办公室主任及诉讼档案管理人员成立“归档标兵”评审小组。

  (二)每年11月上旬,分别由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速裁庭、行政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推荐参加评选人员,报“归档标兵”评审小组。

  (三)由评审小组从每名参评人员已归档案卷中随机抽取10卷检验归档质量。

  (四)“归档标兵”评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评选出3名“归档标兵”,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公示评选结果。

  (五)评比时间:每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归档标兵”予以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纳入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和执法业绩档案。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