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 “办案能手”评比活动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成立“办案能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领导与评审工作,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审委会委员为成员。
第三条 研究室负责此项活动的日常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本项评比设“办案能手”6名,对评选出的“办案能手”予以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纳入个人年度执法业绩档案,并与晋职晋级挂钩。
第二章 参评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办案能手”参评人员范围为各业务庭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执行人员。
第六条 “办案能手”参评案件范围为上一年度12月11日至本年度12月10日期间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第七条 “办案能手”参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全年办结案件数居所在庭前三名;
(二)无超审限案件;
(三)所办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无C类、D类案件;
(四)所办案件无因司法行为不规范被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投诉情形或投诉查无实据。
第八条 “办案能手”参评人员下列办案指标应当居所在庭最优前三名之列:
(一)全年结案率;
(二)案件平均审理(结案)天数;
(三)案件调撤率(刑庭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民事庭案件调撤率,行政庭案件协调结案率);
(四)案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和案件再审改判率;
(五)实际执结率;
(六)执行中止率;
(七)执行到位率;
(八)案件服判率;
(九)案件信访率。
第九条 “办案能手”参评人员的其他办案指标应当优于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其所在庭的考核指标要求。
第十条“办案能手”参评人员办案达到以下效果之一的,在同等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
(一)案件审理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评价或群众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二)化解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避免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给法院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的事件的发生;
(三)收到当事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表扬信、锦旗等;
(四)其他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情形。
第十一条 若业务庭因客观情况无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审执人员,可由庭长参照上述各项指标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并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办案能手”评比活动于每年12月举行,评比程序为:
(一)部门推荐(12月11日——12月20日)
各业务庭于12月11日——12月19日期间在本部门开展初评工作,并确定1名“办案能手”候选人。12月20日前,各业务庭应按要求填写《“办案能手”评比申报表》,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室参加本院复评。
(二)资格审查(12月21日——12月25日)
研究室对推荐人员的评审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办案能手”评审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评定
“办案能手”评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评选出“办案能手”6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评选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案件指标的计算方法依据当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