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进一步提高审、执人员综合素养和工作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信访的发生,每年在各业务庭开展“零投诉标兵”评比活动,对办案效果突出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执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条 零投诉标准:参评人员审、执结的案件在考评年度内不存在有责任投诉。
第三条 本院成立“零投诉标兵”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为成员。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此项活动的日常组织与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本项评比设 “零投诉标兵” 3名,对评选出的“零投诉标兵”予以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纳入个人年度执法业绩档案与廉政档案,并与晋职晋级挂钩。
第二章 评比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零投诉标兵”参评人员范围为各业务庭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执行人员。
第七条 “零投诉标兵”考核时间范围:以上一年的12月11日至本年的12月10日为考核年度。
第八条 考核内容:考核年度内涉法投诉工作实绩。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零投诉标兵”参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考评期内零投诉;
(二)应当完成本年度结案指标;
(三)在案件评查中不得有C类、D类案件;
(四)参评人员结案数等其他指标均应当达到本部门考评期内已完成指标的平均值以上。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各业务庭于12月14日至16日在本部门内完成初评工作,确定1名本部门的零投诉标兵候选人,并书面填写《“零投诉标兵”评比申报表》,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立案庭于12月17日至12月19日对各业务庭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上报院“零投诉标兵”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零投诉标兵”评审领导小组于12月20日至12月31日集体讨论评选出3名“零投诉标兵”,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公示评选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