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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14-04-27 09:57:43 打印 字号: | |

()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根据相关规定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自行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5、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