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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津0106民初6318号之二
  发布时间:2019-02-28 11:45:37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6民初6318号 之二

原告:马一清,男,19884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河怡花园5号楼2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天津中会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一博,男,19852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曙光街曙光楼4号楼2303号。

被告:王琦,男,198610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文华里15号楼1303号。

原告马一清与被告武一博、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929日立案。原告马一清于20192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一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一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减半收取1293.5元,由原告马一清负担。

 

      武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责任编辑: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