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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津0106民初7588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9-05-07 16:29:25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7588号之一


原告:李涛,男,197210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铂金湾南段123号楼底商。

被告:张庆河,男,19633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大街北小道子53号。 

被告:梁继敏,女,196312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大街北小道子53号。

原告李涛与被告张庆河、梁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14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95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人民陪审员    黄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马胜男

责任编辑: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