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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预售商品未发货,溢价购买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12 10:09:10 打印 字号: | |

好不容易抢到的预售商品

等来的却是商家缺货的通知!!!

不甘心的你

是否曾经遭遇过预售被人“放鸽子”

不得不溢价购买商品的窘境?

遇到这种情况

我们的权益还能得到保护吗?

商品的溢价只能由自己默默承受吗?

来看看今天的“红法说案”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23日,常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在天津某电子公司的店铺购买“预售”苹果手机一台,购买价格为9999元,下单时选择期望配送时间为2023年9月29日中秋节当天送达。而当天该电子公司电话告知常某某现在无货不能够发货,并表示不能确定发货日期,双方协商未果。常某某为了给长辈送礼,当日从其他卖家处购买同样型号的手机一台,并支付货款11499元。三日后该电子公司发货,常某某签收。常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天津某电子公司赔偿货款溢价1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平台订单中载明的期望配送时间是被告提供,应该为其能够完成配送的时间,原告常某某进行选择确认后,合同即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的送达时间送货或将商品交付物流。被告未于约定时间送货,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常某某期望送达的时间系中国传统节日中秋节,其希望将购买的商品给老人送礼符合常理,由于被告迟延发货导致常某某高价从他人处购买商品,被告天津某电子公司应赔偿原告常某某溢价损失1500元。


法官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遇到“预售”等促销活动,要仔细确认商品详情、发货时间、预售规则,与商家充分沟通确认发货时间再下单,产生纠纷之后要第一时间保留商品详情页面、交易记录、与商家沟通记录等证据,确认商家运营主体身份,灵活选择电商平台内部介入、有关部门投诉、法院起诉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和商家也应明示销售商品详情、发货时间等关键信息,明确预售规则,不能玩“文字游戏”。诚信规范经营,才能商家降风险,买家享优惠,以“双赢”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