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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朝的兵器制造看法院的案件质量管理
作者:孙子良  发布时间:2014-04-25 10:15:59 打印 字号: | |
  从事公安工作多年的父亲时常对我说:“如果你们法院的审判能够像麻将牌一样规则清楚,输赢明白就好了。”这虽然是句大白话,却深刻体现出普通群众对我们法院裁判标准化的抱怨与期望。

  我们说案件裁判标准化,并不是希望所有的案件裁决都能像流水线上生产的产品那么一模一样。众所周知,有限的法律条文是死的,而日常生活却是常变常新的。加之我国广泛存在的地区差异与法官个人经验素养的不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难免发生。因此,从客观实际出发,我们允许案件审判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鼓励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体现出差异性的人文关怀。但审案子毕竟不同于修园艺,想要什么造型就可以任意加以裁剪。严肃的法律必须要有一个统一适用的问题,这既是保证法律严肃性的需要,也是在群众中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然而,如何做到案件裁判的标准化,长久以来一直是摆在司法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前些天有幸去西安秦始皇陵博物馆参观。游览期间我突然发现,原来聪明的先人早已为我们做出了精彩的答案。

  秦始皇兵马俑想必大家都看过:七千多件兵马俑、100余乘战车、400余匹陶马组成的地下军阵气势磅礴,号称世界第八奇迹。其中,兵马俑真人大小,面目各异,神态威严,形象地再现了秦始皇威震四海、统一六国的雄伟军容。出土武器更令人惊奇,经过先进铬化处理的青铜兵器,至今仍寒光闪闪,锋利如新;青铜弩机的细小部件误差不超过1毫米,在战场上完全可以互换通用,有效保证了残酷征战中的装备补给。秦军这支历史上著名的“虎狼之师”正是手持这些精良的特种装备,在短短十年间,吞并六国,席卷中原,北逐匈奴,南服百越,最终一统江山,坐拥天下。如此先进的兵器何以能在两千多年前被整齐划一的制造出来?其奥秘就在于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已经实现了兵器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首先,统一度量衡以明规矩,科学研制保证武器实用性。在战国七雄中,秦朝最早实行了度量衡改革,实现了量器的高度统一,为武器的精细测量,标准化生产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同时,秦朝注重武器的实用性,虽然相对其他六国其兵器相貌古拙,略显粗糙,但从其金属配比到兵器的流线型设计都独具匠心,最大限度的提升了武器的攻击性能。

  其次,建立层级检验制度以明责任。秦国在原有统一模具和工序上加上层级审查机制,在每件武器上都铭文刻下制造者本人,班主,层级领导单位。武器产出后还要进行专业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每件兵器从相帮、工师、丞到一个个工匠,层层负责,任何一环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通过兵器上刻的名字查到责任人。

  最后,建立严格责任制以明赏罚。据《礼记•月令》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也就是说在生产的产品上刻上工匠或工场名字,并设置了政府中负责质量的官员职位“大工尹”,目的是为了考查质量,如质量不好就要处罚和治罪。秦朝严刑峻法,官员作风务实严谨,从他律和自律两个层面保证了作为战士第二生命的武器的优良性能。

  基于以上原因,当世界上的大部分地方仍然被荒蛮和蒙昧包围时,秦人就以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智慧,创造出了那个时代最强大的兵器制造业。读史可以明智。我想,要做到法院案件裁判的标准化,岂不是同样可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科学设计,统一标准以明规矩。建立现代质量管理体系,需要重新制定各项工作规程。而对于案件裁判质量来说来说,度量标尺就是最高院的案件审理流程规范、案件审判指南及相关案例指导制度。具体到我院,经多次讨论,以群众满意为关注核心,我院逐步制定出立案、审查、送达、审判流程管理等所有岗位的工作规程、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并绘制出“工作流程图”。进一步强化了以立案流程管理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建立了以审判监督为中心的案件质量监督和评判体系,健全了以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加强了以行政管理为中心的后勤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了以纪检监察为中心的监督机制,逐步构筑了“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监督”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其次,建立层级检验制度以明权责。通过摸索,我院逐步建立了四级检验制度重重把关,保证案件质量。第一,由书记员及主审法官对案件裁决进行复核;第二,规定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的案件质量管理,并创造性的在审判委员会下设立了刑事和民事两个审判专门委员会,对已结案件逐月评查,一月一通报。第三,设立观摩法庭制度,在每周二全院所有审判员随机轮流开展观摩法庭,接受审判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旁听监督。最后,院长随时抽查评议案件。四管齐下,逐步在全院干警中树立了“有为有位、有权有责”的参与法院管理意识,鼓励法官追求更高的工作标准和价值定位,有效的保证了案件审判质量。

  最后,建立严格的赏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了审判人员的责任,加大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力度。我院依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先后出台了《案件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岗位目标分值考核办法》、《案件质量管理及评查办法》、《纪律督察办法》、《关于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关于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补充规定》、《关于案件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从而达到自律和他律完美结合的理想局面。

  案件质量就是法院工作的生命。我们应认真吸取秦国的武器设计、制造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帅,不断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努力实现案件裁判的合理化、标准化、责任化,使当事人在看到裁判文书后,就会明白自己赢在哪里,输在何处,最终从案件的质量层面赢得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