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刑庭法官蔡江收到案件被害人郭某家属和被告人李某家属送来的锦旗,对于妥善化解一起复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表示感谢,对于我院法官司法为民的精神给予高度评价。
2013年1月18日18时许,李某驾驶其单位康迈德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天河桥东侧辅路时,遇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驮带郭某沿西北半环快速路天平桥辅路由南向北行驶。李某未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撞刘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刘某某受伤、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9日上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刘某某、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均对被害人郭某亲属负有赔偿责任,因李某肇事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单位康迈德公司亦对被害人郭某负有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康迈德公司对被害人刘某某亦负有赔偿责任。
被害人郭某亲属及被害人刘某某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人先后多次进行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和解解决本案附带民事部分,使赔偿责任能够一次性解决,避免因本案出现多个独立的民事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因李某系职务行为,李某家属及其单位康迈德公司的赔偿态度起初不积极,李某家属要求单位赔偿,而康迈德公司因对李某驾车肇事存有怨气,消极表示单位无财产,即将宣告破产,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郭某亲属迫于无奈,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康迈德公司的财产。法庭依法查询了康迈德公司的账户,并进行了冻结。后该账户内打入款项10余万元,案件承办人又做康迈德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详细讲明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引导其积极解决此案。该负责人最终消除了怨气,愿意赔偿被冻结10余万元,并再出于道义自行多赔偿1万元,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在此基础上,承办人再次加大李某家属工作力度,使其大幅度提高了赔偿数额。鉴于被害人刘某某在本案中既是民事权利人、又是民事义务人,且其伤情尚未治疗终结,无法预知今后可能出现的后果,故承办人再三询问刘某某对赔偿的意见,让其权衡伤情后果及赔偿数额,其最终表示只要求再得到3万元赔偿款,其余款项均赔偿死者郭某亲属,但其亦不再承担对郭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同时,为了争取一并解决赔偿问题,承办人又多次与肇事车辆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公司协调,为其提供便利,要求其在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前先行签订和解协议,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同时保证案件民事部分和解后刑事部分的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同意签订多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预先支付理赔款。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较多,加之又都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进行一次调解往往需要提前安排时间,为了保证每一次调解都能取得一定的进展,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多次放弃就餐及休息时间,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竭尽全力促成和解,这种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换来了各方当事人的理解、配合和赞誉。最终,被害人郭某亲属与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刘某某、保险公司、康迈德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保险公司、康迈德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一次性全部和解解决。此时年关将至,为了让被害人亲属尽早拿到赔偿款,承办人没有因达成和解协议而草草了事,而是协调赔偿义务人尽快给付赔偿款。在赔偿款均到账以后,因被害人的家庭关系较复杂,享有赔偿权利人较多,承办人再次将被害人亲属都请到法院,引导各方亲属合理分配赔偿款,避免因纠纷而影响赔偿款领取。最终,所有赔偿款全部发放到位,该起交通肇事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完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