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山福顺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冯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一审、一中院二审、高院再审后,重新发回我院审理,承办人阎晋宇同志在认真阅卷、组织开庭、调取证据的基础上查清事实,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成功解决长达四年之久的纠纷。
原告系水泥生产供应商,被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冯寿福系被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被告冯寿福还在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云龙分公司任职。2007年8月12日签订的水泥供货合同中供方为原告,需方签字为冯寿福,并加盖“天津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供货地点为武清区大孟庄镇东篱19英里,但“天津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未在有关部门备案,且冯寿福曾出具证明称“天津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系私自刻制。
一审认为,冯寿福具有多重身份,且合同中加盖的“天津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系被告冯寿福私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冯寿福的行为是代表正兴公司的职务行为,本案债务应由被告冯寿福个人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要求正兴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诉,高院受理后发回一中院审理,一中院又发回我院审理。
近年来建筑工程的纠纷比较多,因建筑工程存在分包、转包及建筑工程负责人员流动大等问题,查清事实比较困难。承办人接到该案件后,通过阅卷、开庭、调取证据,查明: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投标取得武清区大孟庄东篱现代农业旅游产业居住区工程,之前该工程由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云龙分公司承建,被告正兴公司承认原告与冯寿福2007年8月12日签订的水泥供货合同的供货地点即为武清区大孟庄东篱现代农业旅游产业居住区工程,因此应认定水泥的实际使用人为正兴公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承办人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原告同意撤回对被告冯寿福的起诉,被告天津市正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货款本金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并当庭给付原告。此案案结事了,这样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