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5件,今年一季度收案7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我院刑庭反映该类案件呈现如下新特点:
一是犯罪情节更为严重。有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无证、酒后驾车且肇事后逃逸,有的案件被害人被拖带致死,不同于以往较为常见的肇事后报警并抢救伤者,体现出被告人较大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同时,由于犯罪手段较为恶劣,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心理创伤更严重,加之案件情节的复杂使公安、检察机关耗费较长的时间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使得被害人亲属对案件承办法官的抵触情绪日益加剧。
二是被告人赔偿能力较弱。多名被告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被告人家属回避案件的心理较普遍,即使愿意代被告人进行赔偿,也无法弥补被害人最基本的医药费等损失。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或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主张的赔偿数额一般都在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庞大的数额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望而却步,被告人宁愿承受较重的刑罚,也不愿意因赔偿而使自家生活陷入困境。
三是保险赔偿责任缺位。有的肇事车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的车辆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或保额较低;有的车辆即便投保了大额三者险,但因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造成保险公司免责。保险责任的缺位导致对被害人的赔偿更加困难,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往往迁怒于被告人怠于投保的责任,使得双方的对立更加严重。
四是案外人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肇事被告人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能力的减弱使得被害人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扩大,将与被告人、车辆有关联的主体一并起诉。如诉被告人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被告人所在单位赔偿;诉车辆管理人未审验被告人驾照,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诉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要求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诉被告人配偶,要求其承担夫妻连带责任等等。被告人与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关系均属于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而刑事案件通过侦查取得的指控犯罪证据不能对民事关系进行有效证明,致使对这些民事关系的审查与认定存在很大困难。
五是被害人过错被忽视。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和被害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较为典型的有被害人横穿马路或违反规定在快速路上骑行电动车等等。而在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因肇事者存在逃逸等情节而使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抹杀了被害人的过错因素。如果在对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的考量中不考虑这一点,尤其是在确定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不考虑这一点,就会使判决违反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难以取得公信。但如果表述这一点,被害人亲属往往就会将矛头全部指向法院,使得判决陷入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