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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艺术浅见
作者:张浩  发布时间:2014-06-18 10:27:56 打印 字号: | |

在案件审理调解工作中,单凭着一股子工作热情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社会知识,熟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外,还要学习和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等综合学科相关知识,并注重收集、整理、把握民(商)事调解的一些方式、方法和技巧。在调解工作中掌握调解技巧是非常的,只有调解的愿望而无调解的技巧,调解就是一句空话,是无法完成错综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掌握调解技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

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是调解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首要环节。当事人内心接受能力对调解是否取得成功非常重要,对于调解工作者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的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在调解工作中应以平等的身份、文明的举止、平和的心态、和谐的用语,零距离与当事人进行交谈,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和真实想法,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底线”。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通过适时点头、微笑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良性互动,使调解工作始终在和谐气氛中进行。例如一起公公婆婆状告丧偶儿媳的家庭纠纷,儿子在一次意外中不幸死亡,在料理丧事中,公公婆婆与儿媳意见不统一,产生纠纷和矛盾。失子、失夫、失父,一家人处在极端悲痛当中。在调解中我们主动邀请当事人单位领导参加,配合我们工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充分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特点、和平台,运用“情、理、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疏导,运用平和生动而富有哲理性的调解方式和语言,既讲道理,又讲情感;既依法调解,又体现亲情和人情味,充分赢得了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共同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二、掌控好调解时机与调解节奏

调解中要及时安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避免双方在激烈争吵中激化矛盾。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则要求调解法官和调解员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控制好调解时机、掌握好调解节奏,利用调查、取证、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缓冲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实际效果。有这样一个案例,八十四岁罗大娘一纸诉状将八十六岁老伴杨大爷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我们通过了解情况得知,老两口结婚六十余载,一生中无儿无女,随着年龄的增长,身边确实需要有人照顾。在2007年杨大爷的一个朋友将自己的女儿曲女士介绍过来照顾二老饮食起居,二老管吃管住,“一家人”相处的非常好。后来老两口相继生病住院,曲女士照顾的更是无微不至,大娘曾送戒指、项链作为报答。杨大爷看到老了有人照顾,看在眼里、喜在心里,心想将自己现住房赠与曲女士。在这个问题上,老两口意见不统一,产生分歧和隔阂。致使老两口为此闹别扭,甚至动起手来。这才引发八旬老妪告夫一案。对这个案子,我们采取了“双调联动”的调解机制,并与其街道司法所取得联系,及时抓住矛盾的焦点、实质,用真心、真诚,成功地挽救了一起“钻石婚”。

三、使用最适合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技巧

调解工作需因人、因事、而宜,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特别忌讳搞“一刀切”“一锅烩”。在调解当中,根据不同的个案背景和特点,有的放矢地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技巧。针对某些商仕普遍追求礼仪最大化的心理特点,应更多采取利益明示的方法。耐心向当事人疏导、分析利弊,辅以真实案例,讲明调解的好处,告知判决与调解在生效时间上的差异等等。在调解当中,当事人有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权利,同时告知某些当事人不要过度减少赔偿数额,为今后的合作留下余地等等。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最佳结合点,力求通过调解实现和解双赢,不断增加和谐的因素。在一起“无感情”的婚姻家庭离婚纠纷中,结婚四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结婚初期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经常因一些繁琐小事发生争斗,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经过我们的调解、引导、耐心归劝、协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及抚慰工作,促使“和的家庭幸福,离得家庭快乐”,双方当事人对于我们的调解工作,以及“办事效率神速,解决纠纷有方”的工作方式表示赞叹。

四、注意掌握外部因素,促进纠纷矛盾的顺利和解。

在调查、核实工作中,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洞察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意图和想法,要避免先入为主的偏听、偏信,要做到客观、公正。对于较为复杂的问题,要向纠纷矛盾的关系人、知情人、以及周边群众做深入调查,必要时派人到当事人的所在单位、街道、所在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把握第一手材料。有一打工女,23岁,因无偿献血之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为:白血病。于去年初死亡。其父母多次到血液中心讨要说法,要求赔偿。血液中心则认为:其女儿的死亡与献血毫无关系,当初,献血体检时,各项指标全都合格,符合献血条件。经我们协调、斡旋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科学与事实说话。经过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对待需调解的问题,事先我们宁可把问题看的更严重一些,思想上准备的更充分一些,把工作做的更细一些。实际操作起来就容易得多,运作起来就会游刃有余。在调解当中坚持原则与灵活相提并论的方法,一方面,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不厌其烦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归劝、疏导,直到当事人心悦诚服。并且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个案特点、坚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情暖人,尊重当事人的愿望,通过说服、教育、疏导,促使纠纷、矛盾的圆满解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积极为政府作劲,为当事人解疑释惑。在西站拆迁、改造建设中,积极发挥诉前调解的优势,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通过耐心解释、归劝,摆事实、讲道理,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引导当事人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由于我们的积极介入,一起因拆迁补偿的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一起案件花费更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但从长远来看,调解成功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既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调解有利于极大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按照中央提出的化解纠纷矛盾的基本思路,努力做到“三个尽可能”。即: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矛盾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也要尽可能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也要尽可能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我们诉前调解室,利用诉前调解这条体民意、恤民情、消隔阂、除民怨、解民忧的绿色通道,方便、快捷、及时地为当事人解疑释惑、排忧解难,通过调解、归劝、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逐步达成一致,解除误会、消除隔阂、协商和解,妥善化解了纠纷和矛盾,防止纠纷矛盾的升级与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一定得努力,取得一定的实际效果。实践证明:诉前调解方便、快捷、不收费、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便于和解的优势、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当事人的欢迎。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