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时候学古文,读唐宋八大家,总觉得把白居易位忝此列实在有点名不副实,以至于产生了评断者受了人家好处,有什么点“潜规则”的“合理怀疑”。原因很简单,白先生的诗文实在没啥文采,“阳春白雪”不够,“下里巴人”有余,正如流行音乐与交响乐的区别,进不了大雅之堂。况且这位先生的本职工作也是乏善可陈,被人津津乐道的却是其园林别院的雅致与狎妓寻欢的风流,远不如同行列中李太白的飘逸豪放或苏东坡的政绩卓著,总之一句话,不咋地!
看看这首被人津津乐道的“打油诗”:“一道残阳铺水中,半江瑟瑟半江红。可怜九月初三夜,露似珍珠月似弓。”如果说第一个把月亮比做弯弓,把露珠比做珍珠的人是天才,那么,在用了一千多年以后,再把这套陈词滥调摆出来,实在是差强人意;再看这句“我今六十五,走若下坡轮”,则何止是“略输文采”,简直就跟农夫老妪的唠嗑差不远了。把这种文字也拿来凑数,攒在自己的集子里,真有些有辱斯文的味道。
白先生最引以为豪的是同元稹发起并组织了新乐府运动,力求在诗歌语言和音调上通俗流畅,匀称和谐。这种新型的诗被称作“新乐府诗”,影响极广,以致连唐宣宗李忱都说:“童子解吟长恨曲,胡儿能唱琵琶篇”。据说白先生每作一诗,都会去河边找一位做漂洗工作的老太太进行文学评论。老太太若说:“这是什么东东?看不懂!”则白老先生就会灰溜溜地把大作拿回家修改,一直改到老人家看懂为止。这种尊老敬老的态度实在令人感佩,然而拿来作诗就差么点滋味,因为文学虽然来源于生活,但毕竟是要高于生活的。故而,作诗不可太通俗,但,写判决却非得这般不可。
笔者业余时间曾研读过不少历代判词,但至今仍能信手拈来的却往往是那些通俗易懂、短小活泼的“大白话”,譬如“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再如“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无不是合情合理,通俗易懂,一下子就把话说到了当事人心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笔者认为,作为法院输出的最终产品,司法为民首先就要从这裁判文书做起。
关于司法判决,我们走过了一条从“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神秘主义到“口含天宪,法官造法”的司法精英主义再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大众主义的坎坷历程。裁判文书也从唐代的“语必骈俪、文必四六”到明清的“简当为贵”直至民国时期的“主文—事实—理由”三段论,历史上各个时期的裁判文书虽风格迥异,各有千秋,但终究是践行了一条由繁到简,由神坛走向民间的路径。正如清代的“法官”王又槐在《办案要略》里强调,裁判文书应该“笔简而赅,文明而顺”。诗歌可以拿来鉴赏把玩,但裁判文书却是要拿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故而前者应该坚持走文学化的发展路径,而后者则应秉持去文学化和去专业化的发展取向。一份薄薄的判决书,也许不如一本畅销小说那样精彩纷呈,也不如时兴的励志传记那样鼓舞人心,却凝聚着法官对于专业知识的精深准求和对群众利益的法理裁量。因此,司法为民的首要体现便是让案子既符合事实与法律,又能以老百姓听的懂的语言、行得通的方式把理儿说明白,把事儿办清楚,让当事人一看就懂。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纠纷的复杂,一些法律术语也越来越专业,越来越细化,如何平衡司法的亲民性与法律专业性之间的紧张矛盾仍然是我们需要长期探讨的一个论题。
值得一提的是,白老先生最后以刑部尚书致仕,算的上是咱们的同行与前辈,而老先生的文集《白氏长庆集》中也多有绝妙判词,足见把“新乐府运动”的精神用在写判决上,会收到不错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