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自2010年新浪微博推出以来,经过短短3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微博在数量和影响力方面已经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不仅大量公共知识分子、社会名人、娱乐明星纷纷开通微博,国家政府也开始重视微博的力量,开设微博账户以增强与群众民意的沟通和交流。微博的快速发展使得其越来越关注公共事件(包括司法个案),而这种持续关注往往会对该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进而引发社会舆论和媒体的介入。微博舆论与传统舆论相比存在许多新的传播属性,微博的高便捷性、超及时性与低门槛性让普通大众可以时时刻刻关注司法动态,能够第一时间接收到法治信息,能够通过微博来“围观”司法事件,甚至左右涉诉舆论,影响司法环境。
任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动态的开放的生态环境下进行的。微博舆论也是如此,它并非僵死封闭的物质实体,同样可视作具有“生命”特征的生机勃勃的开放系统。构成要素因子、各类环境因子及相互关系都包含在“微博舆论生态环境”之中。随着微博的“大行其道”,其影响力背后的舆论生态环境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因此,在考察微博舆论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如何提高对涉诉微博信息传播的应对能力,既不有损司法的尊严体现司法的公正,又能切实让大众对司法的结果感到满意,成为当下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
本文主要借鉴传播学、生态学的相关知识,辅以案例,归纳微博舆论传播属性,并运用塑造微博舆论环境的相关因子来分析微博舆论的影响力,最后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具体的应对建议。(全文约9452字)
以下正文:
“我们正处在一个转换的时代——一个全新的交流时代正在代替老朽的、运转不灵的传播时代,如果我们还没能跟上它的脚步,那么就可能被这个时代所抛弃。”(1)
——谢尔·以色列
“围观改变中国”(2),如今微博已无孔不入地涉足具有影响力的公共事件,在塑造公共舆论方面占据优势地位,改变着中国公共舆论的结构,成为网络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力量。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也无法置身事外。在微博上,人们用个性化的方式对大案要案进行“直播”和“围观”,小到审判的细枝末节,大到法律制度和立法精神,关注的目光漫无边界,对涉诉舆论,甚至整个社会舆情,产生重大影响,塑造着新的社会舆论生态。
本文试图从归纳微博传播属性出发,结合相关涉诉事件中微博舆论的表现,借用生态学的观点和规律来展现影响涉诉微博舆论生态环境的因子,进而分析其影响力,从而寻求司法层面的适应性回应,以期使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在未来时期得以保持,并维系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
一、“微博围城”:微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已显现
微博,是微博客(Micro 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以通过WEB、WAP及各种手机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或图片、音像、视频等形式更新信息,或实时跟随及转发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3)那么,微博舆论即是由网民通过微博平台发出的针对某一社会事件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一种情绪、意见和态度的总和。(4)
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为3.09亿,成为微博用户世界第一大国。(5)以社交网站崛起为特征的互联网新时代正横扫中国,而微博将成为中国社交网站的主流,不可避免地,微博舆论也影响着司法事件的走向。
微博对涉法舆论的影响与改变主要基于微博自身的传播属性。首先,微博的裂变式传播为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可能,通过巨大的“蝴蝶效应”作用,微博能够将无数个单一用户的能力聚集起来。其次,微博让普通草根网民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每个微博用户都可以参与司法事务话题,表达对司法事件、司法活动的兴趣与关注。第三,强大的议题设置能力使微博成为信息热点的来源。在微博信息传播中,公共知识分子、社会名人等意见领袖对议题的设置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他们牵头设置议题,引导公众参与沟通交流形成了一种“围观”效应,促成某一司法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微博是新信息时代背景下,媒体被社会化了的产物。一些反映社会矛盾的话题会引起网民的特别关注,微博围观的对象不是仅限于特定的相关案件,随着案件的发展,网民的关注重点从单独的相关案件上转向了对中国整个司法体制的拷问,引发了一场巨大范围内的“蝴蝶效应”。有人评论“这一巨变是对中国的传播生态改变的一种呼应,也为中国司法事件的传播进程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6)例如在“北海案”、“贵阳黎元洪案”中,就涉及司法监督的问题、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法院的中立公正性问题等一系列的法治话题,当微博网友在关注和调查这些方面的同时,传统媒体也给予了关注,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那么微博舆论是如何使得这种仿佛与我们自身并无任何关联的案件得到如此广泛传播与社会影响的呢?即使我们站在司法的尾端,也能窥其威力。
二、深入挖掘:涉诉微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基于生态学的考量
任何事物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与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分不开的,微博舆论也是如此。在此,我们借用生态学观点,从影响涉诉微博舆论生态的种群结构、生态因子、气候因子、土壤因子等因素入手来考察其影响力,是尝试对微博舆论环境作一个隐喻性的转化和类似生命体的话语建构。
作为公众发表的集合性意见,涉诉微博舆论既源于公众意见但又不等同于公众意见。因此,探讨涉诉微博舆论影响力应从考察公众意见开始。
(一)从微博意见群落的种群结构分析,可知司法滞后难以应对微博舆论的急聚。
生态学原理中,种群由一定数量的同种个体所组成,是生物群落的基本组成单位。(7)群落,则是种群的集合,群落内的各种生物由于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对环境共同反应,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生态联系的有机整体。(8)用生态学的隐喻来理解网络空间的意见流动,微博意见群落可理解为网络空间中存在的许多意见种群所组成的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按照意见主体的不同社会阶层,涉诉微博舆论可分为三大意见种群:政府、司法意见,公众意见与媒体意见。
1、政府、司法意见,是政府与司法机关对某个案经由审理而通过的法律释明,在正式场合发表的谈话、公告、重大决策及司法的噤声。但司法实践中,政府与司法被动性的固有气质从审判延伸到对外沟通,单个司法机关与微博在能量上是不对称的。
2、公众意见,指具有独立意识的公众对司法活动中引发他们关注的涉诉公共事件所表达的各种认识、观点、情绪和态度。既可能是理性的商讨,也可能是非理性的社会情绪的宣泄和释放。在微博舆论中,各利益主体都期望不同程度地找寻支撑己方利益主张的依据,试图通过微博的加工与渲染,对司法审判形成实质压力。
3、媒介意见,既不同于政府、司法意见又不同于公众意见,一方面,它们聚合地反映自上而下的党和政府、司法机关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它们表达了一定的社会基层民意,代表民众与行政、立法、司法等国家权力机构进行沟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
在舆论生态空间中,公众意见是意见种群中的最大分支,与司法意见、媒介意见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三者共同形成合力,影响微博舆论生态。理论上,从信息的源头开始,政府、司法意见,公众意见与媒介意见,无数谁会成为信息接收者以及信息传播者,整个传播链条是无限漫长的,链条上的每个信息接收者都有可能成为传播者,以极其低廉的费用创造种群之间的无限层级传播,影响整个涉诉微博舆论。例如,吴英被宣判死刑后,易中天在微博中呼吁最高法院“刀下留人、不杀吴英”,这条微博一经发出便得到了4000多次的转发,包括知名学者、律师、社会名人等,其中有近400万粉丝的经济学家韩志国再转发这条微博后,又获得了4000多次的转发,以此为基础保守估计易中天的这条微博可能已经影响到上百万的舆论生态种群。
由此可知,微博舆论可以瞬间完成信源——扩散——聚集——发酵——升华等传统媒介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完成的一系列动态工作,使涉诉微博信息瞬间急聚并呈扩大效应。而司法天生的被动性决定了只有大众关注度延伸到了一定程度方能进入司法应对的视野。加之微博渠道难以控制,法院对微博舆情的收集与应对明显滞后于微博舆论的传播。
(二)微博舆论的生态因子分析
生态因子指环境中对生物的生长、发育、生殖、行为和分布等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环境要素。(9)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将微博舆论理解为微博公众意见种群的一大分支,那么,讨论涉诉微博舆论的生态因子便可试图从影响微博公众意见的诸多因素着手考虑。
1、分析微博舆论的生物因子,可知微博对司法的渗透力已全面体现。
生物因子,生物因子包括生物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用生态学的原理考察微博舆论生态系统,可以看到公众意见作为微博意见群落的一个种群,必然与媒介意见种群和政府、司法意见种群发生密切的关系。媒介意见种群通过一系列的编排手段和信息的选择,表现出一定的议程设置能力,从而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微博意见和微博舆论,甚至政府、司法意见与公众意见。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女工张妙后,连刺8刀致其死亡。11月28日,某些微博对该案设置相关话题,邀请专家开展微访谈,部分网友甚至在微博上发起对药家鑫二审维持原判的看法的投票调查,获得微博用户的积极回应。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3年6月30日, 已有至少197万条微博谈及“药家鑫”,(10)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份报纸的发行量。从司法层面看,微博讨论的话题涵盖犯罪嫌疑人身份、犯罪过程、审判程序,甚至延伸至死刑存废、受害人救助等问题。量刑问题是微博舆论关注的焦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定罪量刑不应该考虑身份地位、贫富等问题,但因长期以来司法不独立所导致的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使得流传于网络的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等说法,挑动不少人的敏感神经,极力呼吁判处药家鑫死刑,法院最终宣判药家鑫死刑。
此外,微博意见种群间的议程设置对微博生态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尽管媒介意见种群,即微博会根据现实需要设置一些公共议题,但微博用户的“议题设置”作用越来越突显。在微博信息传播过程中,传受合一的公众总是主动去获取信息,进行互动,而不再像从前那样被动地接受媒介的事先设置好的议程。以新浪微博为例,新浪微博在设置独具个性,它有子栏目“微博广场”、有明星的“人气关注榜”和“草根气榜”、“1小时话题榜”及“名人推荐”等,新浪微博把最热门最有卖点的事件及时告知微博用户,从而方便用户选择关注话题和关注对象,并快速地从大量的微博信息中找到最新最值得关注的信息。(11)面对媒介种群给予微博受众的议程,微博用户则可以通过“加关注”的互动方式来加强自身的议程设置,即通过添加自己所关注的人,构建“点对面”的传播形态,通过匿名的方式表达着自己对某件事的关注、意见和看法,转发着自己关注的话题,通过信息的不断聚合和裂变,形成舆论的洪流。
由此可知,公众意见和媒介意见共同作用,触及司法活动的任何细节,无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无论是实践性的还是理论性的,无论是社会性的还是法律性的,都受到关注。微博舆论作为释放舆情的阀口,对维持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若不对司法负面情绪进行量的控制与质的疏导,势必加剧司法信赖危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12)
2、分析微博舆论的气候因子,可知司法能力所限难以应对多元化司法诉求。
气候因子,也称为地理因子,包括光、温度、水分和空气等。(13)信息传播技术的重大变革、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与社会公众的心态变化构成了涉诉微博舆论的气候因子。
微博时代,信息传播技术的变革使得普通公众可以充分享用网络的交互功能。微博意见气候的形成不是由大众传媒的力量来主导的,而是由在某些局部形成的优势网民意见“自下而上”的扩散、汇聚后形成的一种意见环境。在药家鑫案中,上海学者傅蔚冈发了一条微博“从今日起到4月30日00:00分,凡转一次本微博,我将为张妙女士的女儿捐助1元人民币,谁愿意转?!”让他意外的是,短短3小时转发次数便达10万之多。这种传播技术的能量之巨可见一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这直接影响到作为多元化利益反映的舆论的构成和发展。公众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民主意识和平等意识开始萌芽和成长,并渗透到作为民意外化表达的涉诉舆论。贫富差异、下岗和失业、贪污受贿等现象严重;人们面对紧张的工作、残酷的生存压力之时,无所适从的心理困惑、心理紧张、期待值与实现值的落差感;缺乏法律信仰,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浮躁和情绪性心理的产生,进而造成司法公正的社会基础的缺失,部分人开始借助某个司法个案来宣泄自己的情绪。在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中,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社会舆论,包括微博舆论对该李天一定罪量刑的铺天盖地的论断折射出部分民众的仇富仇官心理和宣泄心理。这些或多或少都受到当今微博舆论气候因子的影响。
由此,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失衡导致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差距客观存在,催生了民众利益关切、价值追求和法治理解的多元化。当司法成为公众心目中解决矛盾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时,附加在司法审判的期望值往往超出司法的承载力。换言之,当法院面对微博舆论中各种“理直气壮”的诉求和质疑时,自是疲于应付,由此导致民众的对法院的误解不断增加,使得涉诉微博舆论不断发酵升级,形成负面网络舆情。
3、从微博舆论的土壤因子,可知司法回应难以应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肆意扩展。
生态学中,土壤因子包括土壤结构、土壤肥力和土壤的理化性质等。(14)无论是作为表达渠道,还是舆论代表者,可理解为微博舆论的土壤因子,对微博舆论形成的每个发展阶段的影响几乎无时不有、无所不在。
微博在具有信息传播权利下放、信息传播分散的特征的同时,信息传播权的中心化也正在加剧,微博意见领袖们正日益掌控和引领微博信息和意见流,成为微博舆论最突出的土壤因子。“微博是高效率的信息聚集平台,荟萃着公众意见和建议,微博赢得了青年受众和社会精英阶层青睐,其中的一些名人和意见领袖用户更是习惯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或观点,并有效地带动‘粉丝’跟进,进而形成舆论。”(15)比如,正是由于舆论领袖集中在微博发布吴英案微博,使这一司法事件成为当时最受人们关注的微博热点。著名作家慕容雪村关于该案的2条微博分别发自2月6号和7号,共引来了3千多条的转发;经济学家韩志国在2月6号的3条吴英案微博更是引来了5千多条的转发。(16)
由此,意见领袖主导的微博话语权,加之公民自由的肆意表达,对司法审判形成实质性压力。任何针对涉诉微博的应对和管理都极易被置于公众话语权的对立位置,一旦处理失当,就会背离司法公信的初衷,伤害司法权威,甚至使司法遭受网络围攻,进而使涉诉微博应对如履薄冰。
三、方法的探索:涉诉微博舆论的应对
在瞬息万变的舆论生态环境中,涉诉微博舆情之汹涌无疑是对司法机关应对能力的极大考验,但不需要草木皆兵、如临大敌,也不能放任自流,而需要把握微博生态中意见种群的特点,利用微博生态因子,及时准确地把握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有效提高微博舆情的应对能力。
(一)尊重意见种群的生态位规律
生态位又称小生境,生态位是一个物种所处的环境以及其本身生活习性的总称。每个物种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态位,借以跟其他物种加以区别。(17)用生态学中生态位规律的观点看,处于微博意见群落中的任何一种意见种群都必然有其特殊的生存与发展的土壤、条件以及它在这一状态下的特有行为和作用。构建和谐涉诉微博舆论生态,应尊重意见种群的生态位规律,切不可为了追求表面的和谐而人为破坏任何一种意见种群的生存,必须认识到真正有生命力的舆论必然是在多种意见互动的过程中形成、强化和发展的。
1、在此基础上,司法意见对涉法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真相报道和权威的法律释明,占领舆论高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5月18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规定。法院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这是对民意的尊重,更是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因此,要及时、准确在相关媒介,包括微博上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司法信息;对公众关注的涉诉热点问题,要主动在媒体上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及处理结果等。
2、转变思维,充分利用意见种群其特有的行为和作用。在“司法公开”应成为法院日常工作的当然部分和习惯性工作的当前,必须转变工作理念,从被动保守的以“堵”为主的管制思维,向主动灵活的以“疏”为主的应对思维转变,变传统宣传观念为司法机关公共关系维护思维,从而在以微博世界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出自己的声音。目前,诸多法院已主动开通微博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的表达与释放的平台。在这些尝试中, 既有通过微博公开审判业务,如重大案件在微博上公开开庭信息、直播庭审、直播执行,也有普法宣传教育,并承担一定的对外公关职能。
(二)利用Liebig最小土壤因子定律调控涉诉微博舆论
德国化学家J·Liebig于1840年在研究营养元素与植物生长的关系时发现,在植物的生长所必须的元素中,供给量最少的元素决定着植物的产量。这一概念被称为最小土壤因子定律。(18)微博舆论形成过程中,最小土壤因子定律仍然适用。言论的自由、信息的丰富、传播的快速、交流的便捷等成为微博舆论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然而,一些“微量元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微博舆论生态因子,小到每一个读者、观众、网民,大到制约社会舆论整体走向的政治决策,每一个具体的生态因子都与舆论相互作用。在对涉诉微博舆论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应积极找出影响舆论发展的最小因子,给予适当满足或调剂,使其有利于舆论的健康发展。
1、充分利用引领微博舆论走向的最小土壤因子——意见领袖。在微博舆论引导中,着力培养意见领袖,对涉诉信息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从而正确地规范和引导舆论。每一个微博舆论群体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认知架构,这往往表现为群体性和模仿性,因此,意见领袖作为微博舆论的土壤因子,要对群体的心理特征具有清晰的认识,调节自己行为,与群体兼容,以适应群体环境并且同化其它个体,使情绪化的涉诉微博舆论逐步理性化。
2、挖掘法院优秀法官注册微博理性引导舆论也是调控微博舆论的有效最小土壤因子之一。如新浪“@杜玲玲法官”(19)从释法析理、法制宣传、沟通民意、提升司法公信的角度,定期与网友交流并解答数千条涉诉疑惑,受到微博用户的一致好评,“@律师肖文斌”赞其“解答网友法律咨询的行为令人钦佩”,她的微博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鉴于此,笔者建议,法院应制定统一规则鼓励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法官开通微博,在不妨碍承办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慎重发表意意见,对涉诉微博舆论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
(三)重视气候因子对涉诉微博舆论的影响
生态学派强调种群数量变动与气候因素有关,气候改变资源的可获性,从而改变环境容纳量。(20)同样,气候因子在微博公众意见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微博舆论虽然生长于网络空间,然而本质上仍然是人们针对现实社会事务所发表的看法和意见,根源于现实社会。因此,从根本来说,想要营造和谐微博舆论,必须对气候因子进行有效调节,平衡各生态种群的不同利益诉求,健全和完善体制和制度,提高公众媒介素养。
1、微博立法规范微博媒介种群行为。尽管网络媒体在微博开通过程中会告知用户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义务,但实践中鲜有网络媒体会对涉诉微博进行审核管理。网络传媒对涉诉微博的这种言论置若周闻反映了其与司法审判的矛盾与冲突:相当数量的热点案件审理中,社会公众宁愿且更容易相信媒体发出的所谓“道德正义”,也不信任司法裁判的法律正义。鉴于法院不是也不应是微博舆论的有责审核者,而网络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媒介对涉诉微博言论具有天然的处理优势,有必要动用立法资源对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络媒体的权利和职责予以规定和保护,包括言论合法性审查、涉诉非法言论的删除、屏蔽等。
2、建立应对涉诉微博信息的制度化管理机制。建立涉诉微博舆论常态化机制,即跟踪—收集—赠别—分类—分送—分析—应对—反馈机制,通过收集一手数据资料,在技术甄辨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分送相关职能部门,经研究后予以分别应对,并将应对效果信息反馈至信息部门,及时总结出涉诉微博应对的规律,便于法院进行系统的涉诉微博的舆情研判。
3、抓好司法机关作风建设,根除涉诉微博负面舆情滋生的土壤。舆论生成于微博,但我们应当清醒意识到问题还是存在于现实中的,微博中的热议焦点是现实存在的热点问题在微博上反映,在此情况下,要在网下发力,尽力清除诱发涉诉微博舆论的温床。一要端正执法理念,坚守法律正义的良知和精神,切实做到各项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二要培养认真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防止懈怠和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失误而被舆论放大。三要培养干警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在办案过程中善于综合协调处理各种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使当事人产生对立、对抗情绪。
4、公众媒介素养的提高与法律信仰的培养。目前我国的微博用户绝大多数没有受过专业的新闻教育,缺乏对事实的判断力和辨别力,且具有情绪化、易冲动的特质,在某种情况下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煽动而成为不良舆论的扩散工具。北京市网络媒体协会副会长闵大洪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说,要使微博对社会有益,要依赖传播节点上的人,提高他们的媒介素养、道德水准和辨别力。(21)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一蹴而就就能确立的,它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法律信仰的培养不仅仅要求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教育和传播,向公众灌输点点滴滴的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众的法律情节,更重要的是司法自身必须展示出其强劲的公正性,以实实在在的公平感染社会大众,拉近公众与司法的心理距离,吸引公众信赖法治、主动向法律靠拢。
四、结语
微博舆论对司法的关注常从特殊个案开始,其能量也在个案上得以发挥到极致。微博盛行时代,我们感叹于舆论与司法力量交互中的混沌甚至迷失。微博“围观”,结果可能使个案正义得以实现,也可能迫使司法机关因民意做出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判决。司法机关需准确把握微博舆论生态,并作出积极的应对,创新司法公开,寻求与社会力量的互信;普通大众需要树立法律信仰,提高自身媒介素养,形成司法公正的社会基础。
(5)《2011-2012年中国微博用户数及网民使用率》,
载http://www.askci.com/news/201301/16/1616405474848.shtml,2013年6月2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