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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首次适用《民诉法》新司法解释
一审终审七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发布时间:2015-02-12 16:35:46 打印 字号: | |

日前,红桥法院适用《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七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其中三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起案件当庭宣判,全部案件一审终审,平均每起案件审理过程只有25分钟。

2014年底,红桥区某餐饮公司亏损严重至停止营业,而该公司员工临近春节领取工资无望通过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获得仲裁支持,不料餐饮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将劳动者诉至法院。该公司员工基本都是外地来津务工人员,一方面因为拿不到劳动报酬被迫滞留天津,有家难回,另一方面面对企业有可能提起上诉导致诉讼程序进一步延长的前景,精神上、经济上承受的压力让人不堪重负,少数劳动者已放弃追索劳动报酬远走他乡。

红桥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公布实施。新《民诉法》解释明确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红桥法院立即决定依法对涉及该餐饮公司的七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仅一个下午七件案件全部审理终结,三件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四件案件当庭宣判,充分显示了小额诉讼程序快捷高效的特点,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悉,这几起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理的案件在全市和全国尚属首次。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