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红桥区人民法院本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为40名。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职业律师和人民法院干警家属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方式: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红桥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复印件)。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报名时间: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区委大院内)
咨询电话:26578116
联系人:陈国女 张 楠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