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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首次适用民诉法新解释
当事人庭上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作者:成永哲  发布时间:2015-03-16 11:31:21 打印 字号: | |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日前,民二庭首次适用该条款,要求案件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确保如实陈述,收到较好效果。

39日,民二庭审理一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完全不同的陈述,被告表示夫妻双方有8万元存款,双方于结婚第二天共同到某银行网点以原告名义存入,原告矢口否认该项存款的存在。主审法官当即要求双方签署保证书,书面承诺庭上陈述的情况符合事实,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后,法官再次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原告在法官多次追问下终于承认确有8万元存款存在。法官当即对原告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训诫,原告表示接受训诫。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等现象时有发生,既损害了诚信当事人的利益,也消解了司法权威。对此,《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询问当事人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强化诚信意识、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