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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三项举措积极落实立案登记制
作者:魏计星  发布时间:2015-04-27 10:34:59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改革立案受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市高院关于立案登记工作部署,我院积极探索立案登记制实施路径,建章立制,为保障当事人诉权提供制度支撑,变立案“关口”为“窗口”,构建立案新机制。

一是出台《立案登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确立的总体工作原则是“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具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立及时登记原则,对接到的诉讼材料全部予以登记,做到“有状必接”,对于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诉必理”。二是合理界定立案环节的审查限度,实现审查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立案庭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主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手续、主管与管辖等方面进行审查。上述几个方面未发现明显缺失的,即认为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材料有缺陷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三是规范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行为,对于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从根本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

 二是加强立案法律文书规范化管理。该院制定《立案登记表》、《诉讼材料收据》和《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等一系列立案登记制度配套法律文书。立案法官在接到起诉书和相关诉讼材料时,进行案件登记并填写《立案登记表》,该登记表应随卷归档。《诉讼材料收据》以“菜单选填”方式,将常用诉讼材料的名称列举出来,由立案法官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的名称在收据目录中勾选出来,并写清所提交诉讼材料的特征和数量。立案法官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填写《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将欠缺的、不符合要求的诉讼材料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也是以选填的方式列举当事人欠缺的诉讼材料,既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又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往返,提高了立案效率。

     三是建立健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防控机制。立案登记制的落实,有助于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但借助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诉权的行为也应当加以防范。为此,该院建立并完善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防控机制:一是在诉服大厅设置警示宣传牌,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增加警示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滥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实行关联案件提示,在立案过程中高度重视对相关联案件的审查,尽可能全面掌握当事人和案件标的的诉讼记录,通过充分的法律释明,依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在立案卷宗中加以注明,以提醒案件承办人注意审查。三是强化立案法官识别虚假诉讼和滥诉案件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要求立案法官通过对诉讼材料的分析和相关信息的研判,及时发现虚假诉讼和滥诉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在立案环节依法打消个别当事人借立案之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规范和引导当事人诉讼行为,努力营造“诚信诉讼”的良性氛围。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