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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罪魁祸首?
  发布时间:2016-11-29 10:16:43 打印 字号: | |

【案例索引】2014年12月13日19时许,李某驾驶无牌轿车,沿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华立交桥西侧时,与自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朱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下车询问被害人伤情,见被害人无应答,头歪向一边,便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朱某倒地后,被自西向东行驶的三辆车先后碾压,导致朱某死亡。同年12月17日李某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由于被害人在车辆重复碾压下,肢体碎损严重,现有科技手段无法准确认定死亡时间。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问题:1.李某行为如何评价?证据不足的无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并且具有逃逸加重情节,亦或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对李某之后三位司机的行为,从刑法角度应如何评价?有罪亦或无罪,是何罪名?

3.从民法角度,李某和后三位司机的侵权责任形态和赔偿比例应当如何确定?又假设事故发生后,仅能找到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只有其停车查看,并报警),能否由两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会出现“谁逃逸谁不赔,谁停车谁赔偿”的悖论,如何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耿宝东 副院长

 

1、 李某行为如何评价?

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加重情节,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对于李某,据初步了解,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加重情节,二是认定构成证据不足的无罪。我个人同意第一种方式。关于罪与非罪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上,持证据不足的无罪的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无法排除被害人是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可能。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割裂了被害人死亡与单个驾驶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为证据不足的无罪,其后果就是:肇事不逃逸必然要负刑事责任,而如果逃逸则极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结果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会产生消极的引导作用,绝不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加重情节。

最高院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案情与该规定不符,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故意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在中国法院网法学栏目的案例点评专栏中有一篇文章,题目是《从该案谈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对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可以作为借鉴参考。

 

2、 对李某之后三位司机的行为,从刑法角度应如何评价?有罪亦或无罪,是何罪名?

我认为对李某之后的三个司机,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他们每个人的犯罪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3.从民法角度,李某和后三位司机的侵权责任形态和赔偿比例应当如何确定?又假设事故发生后,仅能找到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只有其停车查看,并报警),能否由两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会出现“谁逃逸谁不赔,谁停车谁赔偿”的悖论,如何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民法角度看,李某和后三位司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我查阅的一些相似案件基本上也是这样认定的。对于后边的问题,现实中确实有可能出现这种“谁逃逸谁不赔,谁停车谁赔偿”的情况,对此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进行说理,至于如何说理才能更好地平衡两个效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互相沟通。

 

刑庭 张楠

 

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不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外,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驾驶无牌照车辆交通肇事逃逸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致一人以上重伤的危害后果。本案中,由于重复碾压,无法确定朱某当时是轻伤还是重伤抑或死亡,当遇到交通事故时,朱某完全有可能由于惊吓而导致昏迷,因此不能完全排除致使其轻伤的后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李某之后的三位司机应属无罪。经第一次碰撞之后,不排除朱某死亡的可能性,三位司机过失碾压了尸体,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同样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后三位司机不应构成犯罪。虽然四人在刑法上均不构成犯罪,但均应承担民事按份责任。对于朱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四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碰撞、碾压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朱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的碰撞行为是造成朱某死亡的最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在立交桥西侧,这里车辆较多,车速较快,李某的碰撞行为将朱某置于危险之中,才出现后来三位司机碾压的行为。纵观全案,李某承担案件主要责任,后面三位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判处李某承担70%的责任,后三位司机每人承担10%的责任比较恰当。因为是按份责任,各按份责任人对同一债务仅就规定或约定的特定份额负责,一责任人对其他责任人的债务份额不承担责任。尽管只找到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他们也仅承担自己的特定份额。

民二庭 杨雪

一、《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本案中,李某驾驶无牌车辆,将行人朱某撞倒,后朱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故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李某在明知朱某处于无应答状态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对朱某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其行为与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自首,符合减刑法定情节。

二、首先要审查后三位司机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后三位司机系正常行驶,则属于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如后三位司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其行为与朱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后三位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后三位司机在正常行驶中发现朱某并从其身上碾压,则其对朱某死亡结果是明知可能致朱某死亡而采取放任态度,此时后三位司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将朱某撞倒且在见朱某无应答后驾车逃逸,该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导致朱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为后三位司机先后碾压朱某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仅是提供了可能,其与后三位司机碾压朱某之行为致朱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且李某与后三位司机的每一个单独行为都并非必然导致朱某死亡,故李某与后三位司机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因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故李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后三位司机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事故发生后,仅能找到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不能找到所有具体侵权人,则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其承担的并非最终责任,对于超出各自应赔偿数额的部分,有权在确定其他侵权人时向其行使追偿权。

 

民三庭  王东强

 

1.李某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加重情节,并有自首情形。

首先,李某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李某主观存在过失,驾驶无证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被害人倒地昏迷后遭碾压致死,结合事故现场及交警部门对李某主要责任的认定,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从现有证据及案情看,因其车辆肇事直接或间接致被害人死亡,李某行为极具严重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疑罪从无而认定证据不足的无罪;李某肇事属主观过失,后下车查看伤情后逃逸并未履行救治的作为义务,但该义务已被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所吸纳,不属另罪的行为构成,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间接故意)不能成立。另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法条竞合,应择特别法优先原则成立后罪。

其次,李某有逃逸加重情节并不属逃逸致人死亡。从事发李某下车查看伤情后逃离现场的行为,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逃逸”认定。而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整个案件来看,因现有科技手段无法准确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采“疑罪从轻、有利于被告人”为妥,一旦认定李某为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则后三位碾压司机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无法追究的困境,不利于惩处犯罪,净化社会。   

最后,李某有自首情形。依《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2.后三位碾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加重情节。从整个案情铺展开来,案件发生在12月份19时许,天色应已暗黑,在李某撞倒被害人朱某后,三位司机的先后碾压多是在未能及时发现情况下发生,故主观上应推定其为过失,但客观上仍表现为逃逸行为,结合无法确定具体死亡时间,在认定李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加重情节时不宜推定其他三位司机存在“逃逸致死”情形,故应同罪认定。

3.李某与后三位司机构成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假设仅能找到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由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为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在裁判文书论理中将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外部连带承担与内部份额承担进行划分,对“逃逸未赔偿”司机的赔偿责任向已担责任司机进行释明,实现其对“逃逸未赔偿”司机的追偿权。

   

行政庭  王雨生

 

1、李某属于交通肇事罪并且具有逃逸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李某、以及后三位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且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认定李某具有逃逸加重情节。

2、有罪,后三位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后三位司机虽然和李某一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朱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后三位司机没有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即仅负次要责任,所以后三位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1)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赔偿比例按“过失轻重分配责任”原则。

李某和后三位司机的侵权责任形态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不是共同侵权。因为朱某的死亡后果不能确定是哪一方车辆的肇事行为所直接或必然导致,也无法确定朱某死亡时间,只能推定四位司机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死亡后果。另外,由于各行为人主观上无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也是单独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共同侵权,而应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四位司机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朱某死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某被交警认定负主要责任,所以李某应承担一半以上(不包括一半)的赔偿,其次另三位司机把剩下的赔偿责任再均分三份后各自承担一份。当然审判实际中应考虑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还有应该考虑朱某本人是否有过错,比如闯红灯。

2)不能由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全赔。理由同上。四位肇事司机是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连带。

 

办公室  刘东

 

李某驾驶无牌轿车与行人朱某发生碰撞,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下车询问朱某情况,但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也未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逃离了现场,后朱某死亡,李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从刑法角度,对李某之后三位司机的行为,是有罪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且三位司机的过失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三位司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三位司机是出于过失,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里的过失对死亡结果而言,至于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不影响认定。三位司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死亡结果发生。李某之后三位司机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民法角度,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李某和后三位司机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为复数时,侵权责任由数个行为人分配和负担。共同侵权是共同责任的主要基础行为,根据侵权责任分配负担的结果。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李某和后三位司机基于共同的过失,侵害朱某合法权益,是共同侵权,李某和后三位司机应承担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分为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有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朱某倒地后,又被三辆车先后碾压,现有科技手段无法准确认定死亡时间,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李某,还是后三位司机,李某和后三位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假设事故发生后,仅能找到李某和最后一位司机,也不能由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是李某和后三位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