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工作中的作用,推进公正司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增选人民陪审员2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申请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热爱陪审工作,具有从事陪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七)对热爱人民陪审工作,履职能力强,发挥作用好,且个人自愿的,可连选连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二、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陪审人民陪审员21名。
三、选任程序
(一)组织推荐
组织推荐:符合选任条件,有意向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区内各机关、各事业单位、各街道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填写《红桥法院人民陪审员推荐表》,向我院推荐。
(二)个人申请
个人申请:符合选任条件的,可参照陪审员报名指南(附件三)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报名申请。
原任人民陪审员自愿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依上述方式办理推荐或本人申请事宜,否则按自愿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办理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
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我院政治处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确定人选
政治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察后,初步确定拟任人选,经院党组研究通过后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
(五)任命
审核通过后,由本院院长提请红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由区人大向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
(六)公示
任命结束后,由政治处将任命决定书通知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四、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7年9月11日至15日;
报名地点:红桥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
联系人:付珺、吕瀚正
联系电话:022—26578116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3. 陪审员报名指南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