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女性吸毒人员增多,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法院审理毒品类犯罪中怀孕及哺乳期妇女也逐渐增多。毒品类罪犯基本不会判处非监禁刑,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对此类妇女不能收监执行,又因故未能进入社区矫正程序,使很多罪犯恶意利用怀孕、哺乳逃避刑罚执行。一方面造成判决空判,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此类罪犯主观恶性多较深,判处实刑之后既未收监执行,又未接受社区监管,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定。本文将通过一起此类典型案件的分析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探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
一、罪犯陈某一案执行中的现实困境。
罪犯陈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因其提交了婴儿出生证明、预防接种手册等证据证实其确实正在抚养自己所产婴儿,故我院经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相关手续向陈某住所地司法局送达后,司法局先后以陈某未提交居住证明、住所产权单位系河西区政府机关不属该司法局管辖、住所地系公租房陈某非承租人不符合住所地规定等理由三次针对同一住所拒绝陈某报到。陈某哺乳期满后,我院对其上网追逃,陈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称再次怀孕,我院依法定程序对其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事先要求陈某提供了租房合同等证据证实其住所地情况。住所地司法局收到我院相关手续后经上门调查即向房主核实,确认陈某提供的住所地及租房合同均系伪造,再次拒绝陈某报到。陈某预产期之后,我院经调查确认陈某又产下一名婴儿,自称婴儿父亲的男子与陈某非夫妻关系,亦非男女朋友关系,年长陈某近二十岁;医院病案显示陈某和其所产婴儿均患有梅毒(其之前所产婴儿也患有梅毒);陈某本人称其所产婴儿已于生产次日送养他人,已经无法联系。鉴于陈某本人已不再哺乳自己的所产下的婴儿,我院随即对陈某进行体检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其两次暂予监外执行虽未能报到,但考虑我院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据的是法定条件,故仍将两段时间折抵刑期。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从判决生效到收监执行耗时近一年半。期间,我院多次与上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看守所进行协调,为核实其住所地情况承办人甚至驱车前往其租住的小区、派出所进行核实,半夜带其至医院进行体检,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实际上未能解决其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如非我院及时采取措施,陈某仍有可能恶意利用怀孕、哺乳规避收监执行。陈某案典型的反应了孕期、哺乳期罪犯存在的暂予监外执行难、收监难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执行工作存在如此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有两方面:
1、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孕期、哺乳期罪犯的特殊规定。
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构成。出于保护胎儿、婴儿利益的目的,对孕期、哺乳期罪犯并未像其他类型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一样设置较为严格的条件,既无社会危险性较低或者不致危害社会的要求,也无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进行社区调查的规定。
首先,使得法院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不能委托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社区调查,核实住所地情况以及评估对社区的影响,也不能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与社区矫正机关机进行沟通。其次,毒品类罪犯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可能性高,引发的盗窃等次生违法犯罪行为也非常多,结合毒品的成瘾性,可以想见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继续从事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不同于患有严重疾病、身体条件不能自理的罪犯,孕期、哺乳期妇女的身体条件对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本不构成影响,甚至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掩护,同时从事毒品类犯罪的罪犯又经常居无定所,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正是由于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困难和事先缺乏沟通,使社区矫正机关对此不愿配合甚至推脱。在陈某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机关针对陈某提供的同一住址三次以不同的理由拒绝其报到,典型的反应了这一问题。
2、罪犯恶意利用法律规定规避收监执行。以笔者进入刑庭四年多以来接触的毒品类罪犯来看,不同于其他罪犯,毒品类罪犯,特别是有过毒品违法犯罪经历的罪犯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不能用常理来评价,其生活基本以毒品为中心。以陈某案为例,其所产前一个婴儿虽未送养他人,但基本上交由其母亲照顾、抚养,承办人上门核查时该幼儿视其为陌生人。为了继续规避收监执行,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怀孕、生产,并在产下婴儿的次日即将婴儿送养他人,可以说毫无人性可言,极其不负责任的将孩子作为自己逃避刑罚的工具。另一方面,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犯毒品类犯罪的样本本身并不多),此类罪犯虽然恶意利用法律规定规避收监执行,但又不愿意接受社区矫正,虽然法院明确告知其如不能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刑期不能折抵,仍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以陈某案为例,陈某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因住所地问题未能报到,虽然社区矫正机关有意推脱,但其完全有条件提供符合社区矫正机关要求的住所地,第二次其直接提供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了事。本院曾经与社区矫正机关组织过一次适用缓刑的罪犯交接仪式,社区矫正机关明确对罪犯提出手机24小时开机,进行手机定位,以及其他要求,陈某应是认为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后,不利于其继续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三、应对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现行法律条件下要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鉴于孕期、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使得一旦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住所地不合格就成为罪犯不能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唯一可能的事由。法院又不具备对罪犯提供的住所地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而只能对住所地进行形式审查。故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要求罪犯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证实其住所地情况,(如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本,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明、房本等证据,特别是房本,不仅应当提供房本的复印件,还应当提供房本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使所提供住所地符合社区矫正机关规定,顺利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另一方面就是要尽可能与相关社区矫正机关事前多沟通,通报相关情况,一旦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能够顺利进入社区矫正程序。
2、对于恶意利用怀孕、哺乳期规避收监执行,但又未能进入社区矫正程序的罪犯,法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待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及时收监执行:对于怀孕期的罪犯,此类罪犯多数吸毒且身体多患有疾病加之吸毒本身损害身体健康,怀孕期间容易发生自然及人工流产,故对孕期的罪犯应对其定期进行体检或者来院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其已经终止妊娠应立即收监执行,防止其再次怀孕逃避收监执行,如其不配合工作应及时上网追逃。针对哺乳期的罪犯,刑诉法明文规定,只有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考虑从事毒品犯罪的妇女大多不被家庭所接受,本人因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不具备抚养婴儿的能力或者本就是为了逃避刑罚而怀孕生产根本无抚养婴儿的意愿,故而极有肯能将婴儿遗弃或者送养他人,或者提供提供虚假证明。对此法院除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明外,还应前往医院调取相关病案及上门核查,一旦发现其已经将所产婴儿遗弃或者送养他人应及时将其收监执行。以上两点均需要承办人、书记员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对罪犯的妊娠、哺乳情况进行核查,如罪犯失联不愿配合相应工作应及时对其上网追逃,防止罪犯再次利用怀孕、哺乳逃避刑罚执行。
3、毒品类罪犯在获知自己不符合收监执行条件之后,往往破罐子破摔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法院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地以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报到工作时,通常会告知其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不能报到也就不能折抵相应的刑期,罪犯方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陈某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因故未能报到,第二次直接向本院提供虚假的租房合同,恶意逃避社区矫正。现行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在收监执行时进行折抵,但未对虽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未进入社区矫正的情况下是否应进行折抵的规定。在请示上级法院未果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罪犯的角度,考虑我院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据的是法定条件,对陈某的前述两段时间都进行了折抵。上述做法客观上造成只要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即使不配合法院工作进入社区矫正程序仍然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况,有损司法威慑力,也不利于要求罪犯配合法院工作,对此要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尽快出台强制性规定,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