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根溯源——犯罪经济学理论简述
犯罪经济学被公认肇始于贝克尔基于功利主义思想的研究,其认为犯罪行为同其他行为并无二致,均为追求自身利益之最大化,具体阐述为“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1]),有鉴于此,贝克尔认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犯罪行为理论仅为经济学常用的选择理论的扩展,用不着以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和遗传特征等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2])。贝克尔的研究着重分析了对犯罪的惩罚,构建了一系列犯罪成本关系模型,具体为:“1、犯罪数量和犯罪成本之间的关系;2、犯罪数量和量刑之间的关系;3、违法、逮捕与定罪数量和在警察与法庭方面的公共支出之间的关系;4、定罪数量和监禁或其他形式惩罚的成本之间的关系;5、违法数量和用于防护的私人支出之间的关系”([3]),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不同情况下最优惩罚概率及惩罚严厉性问题,奠定了威慑理论研究之基础。继贝克尔的研究之后,国外对犯罪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更进一步发展,有学者从收入不平等、受教育程度、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出发分析了各个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也有学者在其研究中发现一个人决定犯罪与其和其周围人对待犯罪的态度有关,即所谓社会交互作用对犯罪的影响;还有学者考察了加大警察投入、监狱投入对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影响等等,可谓研究视角之新特、范围之广博。本文亦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基于贝克尔威慑理论研究成果,利用我国职务犯罪的统计数据详细分析了我国职务犯罪的惩罚确定性及严厉性,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制定提供些许思考。
职务犯罪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依据我国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及其成因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职务犯罪惩处一贯坚持从严的刑事政策立场,一方面体现在刑事立法上,我国职务犯罪的罪名于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相对简单、涣散,但在1997年刑法中则给予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5]),最高人民法院亦在此后针对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制定了具体的司法解释,由此严密了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规定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定也从无到有,目前已达数十部之多,内容亦由“粗枝大叶”向“精摹细琢”发展,刑事立法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另一方面体现在刑罚规定上,贪污罪及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均为死刑,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且对被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人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刑法分则中还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行为主体时的加重处罚([6]),这体现了我国对职务犯罪惩罚之严厉。刚刚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规定意欲加大惩罚威慑力度以促使犯罪行为人望而却步之目的不言自明,由此也窥见我国职务犯罪的政策立场向更严厉方向趋近。若如贝克尔所言,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加大了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为人是否决定实施犯罪,那么在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惩罚体系下,我国的职务犯罪具体呈现为一种怎样的状态,下文拟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破案率等五项指标的构建予以展示。
二、微观直入——职务犯罪五项指标之构建
职务犯罪五项指标主要包括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重刑率、犯罪率,其中破案率、逮捕率及起诉率是反映惩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的关键性指标,而重刑率是反映惩罚严厉性的关键指标。本章职务犯罪五项指标在构建过程中所需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因此本章统计指标的构建也主要依靠于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的立案数、逮捕数、起诉数以及人民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结数。本章旨在通过对职务犯罪各项指标的具体构建及阐述直观反映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惩罚概率及惩罚严厉程度。
(一)破案率
破案率等于检察机关当年侦查终结的案件数量除以检察机关当年新受理的案件数量。破案率影响着刑事诉讼后续程序之进展。破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惩罚概率之高低,一般情况下,破案率越高,犯罪嫌疑人被惩罚的概率就越大。因微观数据搜集之限,破案率指标的统计区间为1990-2012年,其中2012年的破案率最高为83.76%,1998年的破案率最低为31.32%,23年间职务犯罪的平均破案率为52.35%。
年份 |
受理 案件数 |
结案数 |
破案率 |
年份 |
受理 案件数 |
结案数 |
破案率 |
2012 |
41694 |
34922 |
83.76% |
2000 |
104427 |
40770 |
39.04% |
2011 |
46833 |
32006 |
68.34% |
1999 |
103356 |
34806 |
33.68% |
2010 |
49969 |
34821 |
69.69% |
1998 |
108828 |
34081 |
31.32% |
2009 |
51868 |
32560 |
62.77% |
1997 |
114559 |
47924 |
41.83% |
2008 |
51961 |
33749 |
64.95% |
1996 |
110877 |
57668 |
52.01% |
2007 |
53978 |
32534 |
60.27% |
1995 |
128140 |
57263 |
44.69% |
2006 |
57867 |
31774 |
54.91% |
1994 |
126093 |
61120 |
48.47% |
2005 |
63052 |
32616 |
51.73% |
1993 |
114935 |
46593 |
40.54% |
2004 |
68813 |
35138 |
51.06% |
1992 |
103757 |
56014 |
53.99% |
2003 |
71032 |
37042 |
52.15% |
1991 |
116983 |
62695 |
53.59% |
2002 |
86187 |
40776 |
47.31% |
1990 |
129646 |
71935 |
55.49% |
2001 |
97240 |
41390 |
4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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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1990-2012年破案率
(二)逮捕率
逮捕率等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决定逮捕人数除以总立案人数。《中国统计年鉴》中对检察机关批捕及决定逮捕人数进行了公布,为此项指标的计算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保障,但可能由于统计口径的不统一,故1998年之前仅有渎职犯罪的被逮捕人数,无贪污贿赂犯罪的被逮捕人数的统计,无从知晓职务犯罪的总被逮捕人数,所以,此项指标的统计区间为1998-2012年。十五年间,我国职务犯罪的年平均逮捕率为38%,其中2008年逮捕率最高为42.74%,2011年逮捕率最低为33.15%。
年份 |
立案人数 |
被逮捕人数 |
逮捕率 |
年份 |
立案人数 |
被逮捕人数 |
逮捕率 |
2012 |
47338 |
16151 |
34.12% |
2004 |
43757 |
17078 |
39.03% |
2011 |
44506 |
14754 |
33.15% |
2003 |
43490 |
16020 |
36.84% |
2010 |
44085 |
15285 |
34.67% |
2002 |
47699 |
16161 |
33.88% |
2009 |
41531 |
17273 |
41.59% |
2001 |
50292 |
18678 |
37.14% |
2008 |
41179 |
17598 |
42.74% |
2000 |
50784 |
19568 |
38.53% |
2007 |
40753 |
16518 |
40.53% |
1999 |
43533 |
17886 |
41.09% |
2006 |
40041 |
15316 |
38.25% |
1998 |
40162 |
15981 |
39.79% |
2005 |
41447 |
16047 |
3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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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998-2012年逮捕率
(三)起诉率
起诉率等于人民法院当年一审受理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数量除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数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之诉讼均由检察院提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可以查知1998年以来的数据,而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审法院立案数却可以得到1990年甚至更远时间之前的数据,因此,本文此项指标的构建统计区间选取为1998-2012年。十五年间,每年有31463人被提起公诉,年均起诉率为71.84%。
年份 |
立案人数 |
提起公诉人数 |
起诉率 |
年份 |
立案人数 |
提起公诉人数 |
起诉率 |
2012 |
47338 |
44411 |
93.82% |
2004 |
43757 |
30788 |
70.36% |
2011 |
44506 |
37829 |
85.00% |
2003 |
43490 |
26124 |
60.07% |
2010 |
44085 |
40789 |
92.52% |
2002 |
47699 |
25340 |
53.12% |
2009 |
41531 |
34529 |
83.14% |
2001 |
50292 |
27827 |
55.33% |
2008 |
41179 |
33959 |
82.47% |
2000 |
50784 |
27582 |
54.31% |
2007 |
40753 |
30832 |
75.66% |
1999 |
43533 |
24927 |
57.26% |
2006 |
40041 |
29966 |
74.84% |
1998 |
40162 |
26834 |
66.81% |
2005 |
41447 |
30205 |
7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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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1998-2012年起诉率
(四)重刑率
重刑是指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那么所谓重刑率是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人占法院所有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人的比例。重刑率及死亡率是衡量惩罚严厉程度的两大重要指标,但由于每年被判处及执行死刑的死亡罪犯人数涉及人权保护等相关事宜,本文无法查知,故本文仅采用重刑率指标来体现惩罚严厉性,不过即便如此,重刑率的指标也是非常难以构建的,此项指标统计区间为2004-2014年。十年来,我国职务犯罪的年平均重刑率为23.58%,而全国刑事犯罪的重刑率为15.11%,且自2004年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重刑率指标有逐年下降之势,与此截然不同的是,职务犯罪的重刑率却有不断上升之势,尤其是自2006年以来更为明显,2014年我国的刑事犯罪重刑率指标相较于2004年下降了9.61%,然而职务犯罪的重刑率却增长了7.46%,二者呈现出了明显相反的发展势头,这也与近年来我国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具有相关性。
年份 |
职务犯罪案件重刑率 |
刑事案件重刑率 |
2014 |
28.86% |
9.43% |
2013 |
27.28% |
10.79% |
2012 |
27.12% |
13.48% |
2011 |
25.41% |
14.21% |
2010 |
24.47% |
15.81% |
2009 |
24.00% |
16.30% |
2008 |
20.48% |
15.77% |
2007 |
19.78% |
16.22% |
2006 |
19.41% |
17.26% |
2005 |
21.16% |
17.86% |
2004 |
21.40% |
19.04% |
表四 2004-2014重刑率
(五)犯罪率
犯罪率等于犯罪人数除以人口总数,本文认为职务犯罪的犯罪率最佳指标构建应该是建立在职务犯罪的被定罪人数及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总数基础上,但由于相关数据查询之限,本指标最终采用的是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人数除以我国人口总数来约算构建,此一构建显然无法得出一个精准的犯罪率指标,然本文之写作宗旨亦不在于追求一个高度精确的犯罪率指标,且这一指标的构建亦能够反映出犯罪率的总体趋势,再者,历年数据的构建均是采这一统一标准,鉴于二者之比值具有大致的稳定性,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法的情况下,此种计算方法作为初步研究之依据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此项指标的统计区间为1990-2012年,以每十万人口计。
年份 |
犯罪率 |
年份 |
犯罪率 |
年份 |
犯罪率 |
2012 |
3.49 |
2004 |
3.37 |
1996 |
4.84 |
2011 |
3.3 |
2003 |
3.37 |
1995 |
5.78 |
2010 |
3.29 |
2002 |
3.71 |
1994 |
5.61 |
2009 |
3.11 |
2001 |
3.94 |
1993 |
5.07 |
2008 |
3.1 |
2000 |
4.01 |
1992 |
5.32 |
2007 |
3.08 |
1999 |
3.46 |
1991 |
6.3 |
2006 |
3.05 |
1998 |
3.22 |
1990 |
6.96 |
2005 |
3.16 |
1997 |
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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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1990-2012年犯罪率
三、深刻剖析——职务犯罪各项指标关系对比
因受职务犯罪统计指标各方面微观数据的客观限制,本文各项指标的统计区间无法完全对应,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文分析的完整性,但就总体而言,与本章所欲探寻的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重刑率与犯罪率之间趋势之对比分析进而探讨其对未来犯罪的影响并不产生实质冲突。
(一)破案率对未来犯罪之影响
由该统计图得知,总体而言,破案率与犯罪率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破案率低,犯罪率则高,破案率高,犯罪率则低,尤其是2000年以后二者的负相关性更加明显。我国自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职务犯罪也由此开启了新的征程,自1998年以来我国职务犯罪的破案率一直保持30%以上,因1998年以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破案率大体低于犯罪率,故在加大打击力度初始也即1998-2000年间破案率与犯罪率都保持了走高态势。由此可知,破案率对未来犯罪具有威慑作用,且作用显著。
(二)逮捕率对未来犯罪之影响
从该统计图总体走势来看,当逮捕率上升或下降时,犯罪率并无明显的下降或上升波动之势,由此也可得知职务犯罪的逮捕率与犯罪率不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然而,仔细查看历年数据发现,1999-2000年间,逮捕率下降,犯罪率上升;2002-2003年间,逮捕率上升,犯罪率下降,由此亦可探知,犯罪率对于未来犯罪行为之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只是二者不具有显著相关性。
(三)起诉率对未来犯罪的影响
从该图总体走势来看,起诉率的上升或下降对于犯罪率的高低并无明显相关性。1997-2001年、2002-2003年、2004-2006年间,起诉率上升,犯罪率下降;起诉率下降,犯罪率上升。由此可知,起诉率同逮捕率类似,对未来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只是二者关系并不明显。
(四)重刑率对未来犯罪的影响
从该统计图来看,重刑率上升抑或下降,对犯罪率并无影响。其中,2010-2011年间,重刑率上升,犯罪率下降,但因二者变化非常微小,故对总体趋势变化影响甚微。由此可知,重刑率与犯罪率不具有相关性或者说不具有明显相关性,即便在某些时段存有相关性,也因在整体趋势中不明显而可暂予忽略不计,因此,重刑率对未来犯罪的影响可以暂时不予考虑。
如前文分析,破案率与犯罪率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性,逮捕率和起诉率与犯罪率的相关性较差,重刑率与犯罪率的相关性更加微弱,甚至可以忽视。因此,对于职务犯罪而言,破案率的威慑作用最大,逮捕率和起诉率次之,重刑率最弱。Ehrlich曾在其研究中概括阐述了在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方面,惩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具有威慑力([8])。本文对于职务犯罪数据的统计发现,破案率的威慑作用最大,对于职务犯罪而言,我们的研究结论也正面印证了惩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比惩罚的严厉性更具威慑力之结论。此外,我国有学者在研究暴力犯罪威慑作用时发现,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破案率威慑作用最大,重刑率威慑作用其次([9])。
四、明日求索——严而不厉刑事政策之展望
前文对职务犯罪五项指标之构建及各项指标对犯罪率的影响可以从趋势图中直观体现,有鉴于此,我国未来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究竟如何抉择?具体又需从哪些方面着力?
(一)严而不厉之刑事政策
有学者指出,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应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10]),其理由在于严而不厉之刑事政策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潮流相契合,为许多国家所采用,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能找到的最优的治罪方略([11])。也有学者在结合了职务犯罪现象严重、领域扩大、窝案、串案日益增多、权钱交易公开化、犯罪黑数([12])大等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在我国应实行“严而又厉”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文章前部分所分析的破案率、逮捕率及起诉率三项内容是体现惩罚确定性与及时性的三大关键指标,重刑率是体现惩罚严厉性的重要指标,经实证数据检测可知,对于未来职务犯罪的预防应将主要精力投放至惩罚确定性方面,尤以破案率之提高为重,而重刑率对于未来犯罪的相关性较弱,重刑威慑对于职务犯罪而言或许并非良策,然本文之意并非呼吁取消现在的重刑打击职务犯罪之相关规定,二者无非此即彼之对立,且重刑之罚在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年来可谓是顺承民意之制。前文分析旨在建议将重刑政策不再作为未来刑事犯罪政策之重予以大力推行。为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本文亦主张在我国推行严而不厉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再者,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之所以犯罪黑数较,潜伏期较长,绝大部分原因还在于我国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率低,实施犯罪行为后受惩罚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被及时发现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进而相对降低了犯罪成本,使得犯罪行为人无所忌惮反而变本加厉,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公职的廉洁性、权威性,更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此处严而不厉的“严”指的是惩罚的必然性与及时性,而“厉”指的是剥夺人生命权的死刑。
(二)强化刑罚确定性与及时性
一般而言,一个人在是否实施犯罪时内心会有多种因素考量,无论是心理因素还是事实因素,不可否认的是犯罪是否一定会受到惩罚以及犯罪后多久会受到惩罚是行为人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两大重要考量因素。从前文分析可知,破案率对职务犯罪影响最大,破案率一方面关系着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否会被发现并侦破,另一方面也关系着犯罪行为人最终是否会被逮捕、起诉甚至处以刑罚。对于职务犯罪而言,检察机关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其地位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若欲提高职务犯罪的刑罚确定性与及时性,也就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率与缩短破案时间,需要增加更多的检察机关该项工作负责人员并加大对该项工作相关部门的投入,同时大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予以监督、举报,以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侦破案件,大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成本,进而杜绝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可以不被发现进而逍遥法外思想之蔓延。再者,检察机关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时绝大部分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后的滞后侦查,是一种被动预防方式,因此,如果能够有针对性的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职位与高发区域,加强前置预防,就可以将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动预防转为事前预防,从而与职务犯罪的及时破案相配合起到更好的预防职务犯罪之目的。
(三)严密规制职务犯罪法网
检察机关无论是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还是逮捕、起诉犯罪嫌疑人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对于职务犯罪而言,严密高效的法律规范尤为重要。职务犯罪案件的本质属性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正性,故应进一步拓宽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惩罚范围,扩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对象。另外,为纠正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幅度过大导致量刑的不确定性与差异性、不公平性,应当对职务犯罪中量刑过大的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附加罚金刑改为判处罚金刑的方式以并处作为主刑为原则,以单处作为附加刑为例外,同时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之行为人一律判处资格刑,使得行为人一旦实施职务犯罪即丧失了再从事国家公职之资格,大大增加犯罪行为人之犯罪成本,作为相对于暴力犯罪等激愤犯罪而言的理性犯罪,其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也必将有所顾忌。随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等规制职务犯罪的前置性预防措施的逐步完善,使我国对待职务犯罪案件采取真正的零容忍态度,即只要职务犯罪一旦核实,无论数额多寡,无论有何情节,一律以犯罪论处。随着有关职务犯罪法律规范的逐步完善、精细,量刑规范的逐步细化、精确,职务犯罪前置预防措施的进一步实施与发展,最终全部取消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死刑制度,实现真正的犯罪即入刑,使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将高概率被发现、抓获可能作为重要的成本因素考量,逐步减少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使我国职务犯罪不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实现和谐的官民关系。
自古而今,无论是哪种社会制度,无论是哪个国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职务犯罪案件都始终存在无法完全淡出人类社会视野。对经济高速发展,改革深入推进的我国而言,职务犯罪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之稳固及国家的和谐稳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与破坏,故对待职务犯罪的惩罚更应该有着明确的政策指引。明确的刑事政策、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的量刑标准,明确的立案入刑标准,及时的破案率,确切的惩罚性,适当的惩罚严厉性终将使我国职务犯罪大量减少,最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结语
屈原《离骚》名句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寓意其追寻真理的前方道路还很漫长,但依旧百折不挠,不遗余力地去追求和探索。治理职务犯罪的道路修远而漫长,本文希冀通过直观数据的分析探讨,对追求我国治理职务犯罪的真理良策提供点滴力量,也希望通过日后的研究更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