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5458号
原告:吴彦博,男,1986年2月5日,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临湾园28号楼3门6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潇帅,男,1991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津涞路津涞花园11号楼7门301号。
被告:张立君,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津涞路津涞花园11号楼7门301号。
原告吴彦博与被告张潇帅、张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吴彦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彦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彦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吴彦博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娜
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车 锋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