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5529号之一
原告:周继良,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一轻工业学校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七段大楼16-501。
被告:方亚鹏,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新河里35-202。
被告:周金茹,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新河里35-202。
原告周继良与被告方亚鹏、周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周继良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继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周继良负担。
审 判 长 南宝龙
代理审判员 杨立明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唐雪萌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