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4826号之一
原告:王伟,男,194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房产局住宅一公司退休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七路9号楼6单元7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群(原告之妻),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七路9号楼6单元7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刚,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福居公寓南区4号楼1门701号。
原告王伟与被告刘立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宋景凤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张明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