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刚上班的职场新手在找工作时,可能会忽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有些人没有意识签合同,觉得只要能拿到工资就可以了。但直到问题出现时,才发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没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被辞退,自己的利益能否被维护呢?近日,家住本市红桥区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儿。
2018年4月2日,李女士来到位于红桥区的某家具建材广场寻找工作,正好一家具店铺需要销售人员,随即李女士与店铺经营者王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女士任店长,从5月1日起开始工作,底薪为3500元,加3%提成。
李女士称,在工作中,王某说话不算数,出尔反尔,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工作到5月31日,李女士被辞退了。
在此期间,王某并没有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上保险,而且王某把李女士所卖的销售合同单都攥在手里,后王某只同意支付保底工资,对于提成完全否认,对此,李女士不认可。
2018年7月,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开庭时,当仲裁员在庭上问李女士与王某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李女士并知道这其中的区别,导致了失误。所以,李女士请求法院重新对此案审理,为其伸张正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其5月1日至5月31日的双倍工资7000元,同时,支付其经济补偿1750元(7000元×25%)。
被告王某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李女士给王某提供服务,王某给李女士提供报酬,根本涉及不到劳动关系,而且仲裁也驳回了李女士的请求,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
按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李女士每月的基本报酬为3500元,个人销售业绩提成1.5%,故王某只同意给付李女士尚未支付的5月份的报酬3500元。李女士并未完成她的职责,而且被告王某辩称,是原告李女士提出不给其帮忙,并不是他主动提出,故不存在经济补偿。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原告的身份证信息来看,双方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从被告的经营范围来看,销售家具是其唯一业务,也是其收入来源,销售工作显然是被告的主要用工岗位,原告从事该岗位工作必然需要接受被告的监督和管理;从双方约定的报酬来看,双方按月结算报酬,报酬由底薪和提成组成。综上,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基于上文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依法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每月3500元已经法院确认,且原告的5月份工资尚未发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3500元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00元,共计7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以双倍工资的25%主张该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且主张该项诉请的理由并不明确,故法院对原告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处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女士自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7000元;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天津政法报
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