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6317号之二
原告:曲灵光,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河怡花园5号楼2门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天津中会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林枫花园9号楼3栋201号。
原告曲灵光与被告梁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曲灵光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灵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灵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保全费106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曲灵光负担。
审 判 长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张明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