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一清,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河怡花园5号楼2门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天津中会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一博,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曙光街曙光楼4号楼2门303号。
被告:王琦,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文华里15号楼1门303号。
原告马一清与被告武一博、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马一清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一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一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减半收取1293.5元,由原告马一清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车 锋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