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4752号之一
原告:曹克勤,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青年路广德里东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伟,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纯党,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州县上金乡新旺村板坚屯028号。
原告曹克勤与被告黄纯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套路贷情形,需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故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武丽娜
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车 锋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