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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消费套路,你遇上过吗?
  发布时间:2019-03-18 10:34:50 打印 字号: | |

面对眼花缭乱的商家促销,消费者可谓看花了眼,令人心动的“五折”,一掷千金的“优惠券”,假一赔十的承诺……可是,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网购威士忌酒竟是假货 消费者状告店家和淘宝

 

网上购物,最怕的不是买家秀和卖家秀,而是,花了钱买到假货还一肚子憋屈。近日,这样的遭遇就发生在杜先生身上。

 

案情回顾

1月23日,杜先生从某网站店铺“某酒行”购买一甲45度威士忌,价款为600元,同日,杜先生向该酒行支付了价款600元。

支付价款后,“某酒行”将货物寄送至杜先生的指定地址,1月28日,杜先生签收了该商品。收到商品后,杜先生发现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于是,他找来懂日语的朋友对酒瓶上的日文标签进行了翻译。通过朋友的翻译,杜先生得知该商品的制造商为一甲威士忌株式会社,地址为东京都港区南青山,并且该商品没有该有的保质期。

杜先生与店主多次交涉,但对方并不认为他出售的酒有问题。一气之下,杜先生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他将酒行和某网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6000元,要求被告某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红桥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杜先生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某酒行购买了一瓶一甲45度威士忌,原告提供了订单、快递物流信息的截图,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涉案产品是从日本进口的食品,商品标签中显示商品制造商位于日本东京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被告某酒行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能提交出入境检疫检验局核发的卫生证书等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且未能举证证明涉诉商品的实际产地并非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12个都县范围,因此,原告杜先生要求被告锦江区李国昌商贸部赔偿原告购买商品金额的十倍赔偿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某网站作为销售网络平台,并非涉案买卖关系的相对方,在涉案产品发生争议后及时向原告提供了卖家某酒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被告某网站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预付款后换老板 养生馆遭起诉

 

养生是现在流行的一种生活方式,五花八门的养生馆“遍地开花”。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时候,也得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盲目消费,支付大额服务费,莫让服务打了“折扣”。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米女士在杜某开设的养生馆办理了享受身体各项部位理疗服务,并且累计预先支付服务费43万余元。米女士于2018年6月理疗时发现养生馆人员变动频繁,因为担心自己预支的服务费可能存在风险,因此多次与杜某联系沟通,但都遭到了杜某的推诿。

米女士将此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后,该部门组织调解时,米女士才得知店面已经转让他人的事实,新的经营者明确表示愿意按照米女士在杜某处未接受服务的费用继续为她提供服务。但是米女士还是担心换了经营者,服务打折扣的问题,因此,坚持让养生馆返还剩余未享受服务的费用26万余元,然而新的经营者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不成,米女士将杜某诉至红桥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红桥法院主持调解,米女士与杜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杜某于2019年3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米某110000元。

 

网上购物卖家无故取消 协商无果消费者起诉商家

 

现代社会,网上购物以其快捷、便利的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然而,当一心想买的东西,通过网络渠道明明已付了款,却忽然被卖家以各种理由告知取消交易,只能退款并获得有限的补偿时,作为消费者,该怎么做呢?依法维权,是正确的选项。

 

案情回顾

近日,袁某通过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某购物网站的手机APP成功下单购买一款商品并付款。次日,中午11点,接到该网站的客服电话,要求取消订单,原因是公司无货,随后又说标价有误等等。袁某提出继续履行买卖合约,客服表示无法做到,只能退款并按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偿。袁某之后通过电话,与该某物网站再次协商无果。

因APP所属网站显示公司在湖南长沙,袁某将此事投诉至长沙12315,当地工商部门调查了解后告之APP所属账号主体实际为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此湖南的工商部门无法进行调解。随后袁某电话投诉至北京12315,当地工商部门经过沟通,该公司表示只能退款并按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偿,不予理会袁某的合理要求。因此,袁某将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至红桥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红桥法院主持调解,袁某与北京某公司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退还袁某货款525元,并赔偿袁某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如何维权?●

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留证据:

消费者应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做好事前防范。消费者在消费前可以通过与销售者通电话询问交易相关事情,并在通话过程中进行录音;保留与销售者的聊天记录;在消费之后,保留相关的发票及其他单据。

 

(编辑:小凤)

责任编辑: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