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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进一步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19-04-15 15:45:43 打印 字号: | |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规范化涉案处置工作进一步实现有章可循,实现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目标。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既要保证充分剥夺犯罪利益,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涉案财产处置是办理黑恶刑事案件工作重点之一,更是难点之一。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完善涉案财产处置制度具有很高的迫切性。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深化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涉案处置工作进一步实现有章可循。

 

首先,应当充分认识财产处置规范化的意义。

 

第一,涉案财产处置规范化有助于实现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目标。经济特征是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基本特征之一。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依法处置涉案财产专门作出规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经济性,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聚敛财物,是犯罪的基本手段。因此,对涉黑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往往成为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意见》赋予司法机关对相当大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权力,转变了实践中对黑恶犯罪财产剥夺不充分、判罚不坚决等状况。

 

第二,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既要保证充分剥夺犯罪利益,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合法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体现了国家产权保护的要求。在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也要充分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近年来,一些有代表性的被纠正的刑事司法保护产权案件,其中就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例如2017年纠正的辽宁省“袁诚家涉黑案”当事人获得6.79亿元国家赔偿;2018年1月“北鹏公司案”也是关于涉黑犯罪侦查中违法扣押问题的国家赔偿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产权,合法处置涉黑财产的原则性立场。《意见》的及时出台,黑恶势力案件财产处置工作更为有章可循,为产权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三,正确处置黑社会性质涉案财产,是国际社会剥夺犯罪所得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近年来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工作亮点。我国批准参加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即“巴勒莫公约”)第12条规定没收与扣押制度,重点之一就是涉及有组织犯罪所得的没收问题。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等处置问题有专门的立法,在扫黑除恶背景下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意义重大。

 

其次,正确理解与把握《意见》对涉案财产处置规范化的内容。

 

相比此前规范性文件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总体要求,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基于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要进行及时审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扶养的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是对调查黑恶势力财产状况的取证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提供了工作方法与程序指南: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确定可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财产的范围;明确证明涉案财产来源的证据类型;规定涉案财产的委托和评估规则等。关于取证规则的细化,提供了办理涉案财产案件的可操作标准。

 

三是明确了准确处置涉案财产的实体与程序规定。《意见》规定了追缴、没收黑恶势力犯罪的财产范围。

 

四是体现了充分剥夺黑恶势力犯罪所得与保护财产权并重的理念。《意见》确立针对第三人的犯罪所得追缴制度,细化等值财产没收制度,并清晰界定收益的范围,体现了充分剥夺犯罪收益的理念;《意见》还规定了及时返还制度等,体现了对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再次,切实纠正和规范实践中与《意见》不一致的做法,将具体规定落到实处,并在贯彻落实中推动财产处置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界定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的难度非常大,甚至大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意见》要求,严格执法,既要依法实现对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实力的剥夺,也要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当前在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做法,应当按照《意见》的要求调整与改进。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涉案财产处置中追缴、没收的不足,未能充分剥夺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黑恶势力犯罪收益仍旧被犯罪分子、家属及第三人继续占有,例如《意见》规定的黑恶势力“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职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等这类较难认定的部分;二是涉案财产实体规则不足、程序规范不足,导致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存在一定程序的不规范现象。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实践在实体、程序上存在的以下重点问题,也应在实践中深化理解和认识,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处置机制提供基础。

 

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认定问题。首先,合法财产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投入成本是否属于应追缴的涉案财产。实践中,现有规定操作性不强。其次,对作为犯罪成本投入的合法财产,不能向前过度追溯性没收。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合法财产中用于支持黑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财产部分,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所有资金或合法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认定为“涉黑财产”,否则会产生“一黑俱黑”范围扩大化问题。以合法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应以出资额为限来认定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当组织成员的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应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再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支付的工资、福利等,不宜一概作为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追缴。实践中,组织成员多数为公司员工,其领取的政策工资、福利、奖金等能否认定为“用于违法犯罪获得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产发展”也存在争议。对于涉黑财产,应当区分组织成员的正常消费行为与利用犯罪收益笼络组织成员行为,应区分公司、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与公司、企业支持犯罪组织的活动。

 

二是追缴、没收、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等的正确适用问题。《意见》要求,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被处以追缴、没收、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等不同的刑事处分措施。同样针对财产的强制,需要对不同属性的处分性质正确理解,在追缴、没收犯罪所得和没收财产刑之间,应当确定区分标准。

 

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体识别问题。“涉黑财产呈现出财产主体多元化、资产状况多样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定较为困难的原因。为了充分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有观点主张应建立刑事推定的认定思路。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参加犯罪组织后或一定时间内所获得的财物、生活花费及其所参加的犯罪组织的财物设立违法所得推定制度,将证明该财物系合法所得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方,若被告人无法证明其财物系合法所得,则推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没收、追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