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为建设文明幸福现代化的天津,
5月1日起,
本市将实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对
这些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
快来看看,
你身边是否存在这些行为?
公共秩序类
膀爷、霸座、插队,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广场舞”扰民,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出行类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机动车违规鸣笛、变道等,罚
第六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抢夺方向盘等,罚
第六十一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生活类
公共区域烧纸、搭设灵棚等,罚
第七十二条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遛狗不牵绳等,罚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环境类
随地吐痰、高空抛物等,罚
第六十三条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罚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等,罚
第六十五条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私搭乱建,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你有问题,我来回答
A:认错态度良好,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B:可以!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对一些不文明行为进行严格处罚的同时,坚持教育在先,对承认错误,积极改正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力争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A:怎样才算大声喧哗?
B:“大声喧哗”是指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其“不文明行为”的故意明显,且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A:公共秩序中的不文明现象太普遍,是否难以执行?
B:公共监控中的视听资料或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效力,既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又能够有效替代人工监管、有效减轻执法人员不足的压力。
4月16日,外交部向全球推介天津。天津,这座美丽的海滨之城,将以更文明更开放的姿态迎接世界!身为天津人,我们要主动拒绝生活中不文明行为。建设美丽天津,需要这座城市中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条例》让“文明”不再抽象,让文明行为真正融入生活点滴。
来源:天津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