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7588号之一
原告:李涛,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铂金湾南段1期23号楼底商。
被告:张庆河,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大街北小道子53号。
被告:梁继敏,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大街北小道子53号。
原告李涛与被告张庆河、梁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 判 长 赵 坤
人民陪审员 黄振强
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