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售卖含有瘦肉精的羊肉,红桥区一商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27日上午,红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商贩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陈某在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
据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11年在本市红桥区西马路附近的售货亭销售牛羊肉。2017年11月,在本市红桥区市场监管部门宣传、告知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供货方提供无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在没有索要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得羊肉并出售。2017年11月10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被告人陈某正在销售的上述羊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羊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含量为39.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食品检测中心复检,上述羊肉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含量为50.9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2月21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24日立案并于当日将被告人陈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懊悔不已,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食品,经鉴定其销售的肉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陈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陈某本次犯罪系初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从做出上述一审判决。鉴于陈某利用从事肉类经营的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陈某在3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