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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三个人因“大闹法庭”站在了被告席上
  发布时间:2019-06-05 10:05:02 打印 字号: | |
哄闹法庭
破坏法庭设施
还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
扰乱法庭秩序,严重者将获刑!
扰乱法庭秩序,严重者将获刑!
扰乱法庭秩序,严重者将获刑!
今天上午
平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扰乱法庭秩序一案
分别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
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在法庭上
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泣不成声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
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后悔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
平湖法院审结的首例
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
具体怎么回事,跟着小编往下看

涉黑案件宣判,旁听区状况突发
    2018年12月25日,嘉善法院对张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进行公开视频宣判。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主文时,旁听人员唐某某因不满法院对张清的判决结果,当庭侮辱、咒骂、诽谤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等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在旁听席随意走动且意欲冲入审判区,因法警制止而未果。
 
扰乱法庭秩序,宣判进程中断
    虽法警及时制止了唐某某的过激行为,但是部分旁听人员受此影响后,聚集在旁听区中间过道等处共同哄闹法庭,其中张某甲、张某乙也随即当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上述突发情况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法庭宣判进程中断。后审判长继续进行宣判,但因唐某某等人的大声哄闹、辱骂,使得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

滞留法庭,破坏法庭设施
    在宣判结束后,唐某某等人仍滞留法庭,继续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唐某某先后二次在旁听区将法庭审判区的椅子翻倒,破坏法庭内的设施。
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庭审过程中,聚众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用缓刑。

法条索引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设立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四种情形:
①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②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③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④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情形,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件延伸
上文提到
唐某某等人是因
“不满法院对张清的判决结果”
而作出一系列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为张清的亲属)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
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绝不能通过非理性的方式
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
关于张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在今年4月8日
嘉兴中院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人张清等人的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 平湖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