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法律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向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小案能彰显大道理。红桥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红桥法院发布十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行政、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通过典型案例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树立社会正气,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某为某小吃店经营者。2019年4月,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某某经营的小吃店生产、销售的炸果子、炸果篦及原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销售食品炸果子中的铝残留量为1.08×10³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7月,公安红桥分局某派出所对被告人经营的炸果子、炸果篦及原料进行委托检验检测。经检验,炸果子的铝残留量为82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0月,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邵某某销售的炸果子、炸果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为49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明矾,导致其制作销售的油炸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促进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食品犯罪直接危及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必须增强道德诚信建设,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本案中的炸果子、炸果篦,是群众日常食用频率较高的食品,尤其深受天津市民喜爱,对向其超量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震慑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增强道德诚信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
二、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收购蜘蛛6只,其中一只为墨西哥红膝头蜘蛛。2020年3月,张某某在家中被查获归案,当场扣押墨西哥红膝头蜘蛛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照片中动物为墨西哥红膝捕鸟蛛,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某在明知该平台所交易的蜘蛛是墨西哥红膝头蜘蛛,且明知该品种蜘蛛是国际公约保护动物的前提下仍非法收购该蜘蛛,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重大,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生态资源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的墨西哥红膝头蜘蛛是国际公约保护动物,数量稀少,捕杀任何一只都会直接影响该区域内种群的繁衍存续,影响生态环境的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共同的理想和追求,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打击破坏生物资源的行为,对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张某某、时某某与穆某、邢某某、杨某某、王某等人责令退赔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起,穆某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其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红桥区法院认定穆某及其他组织成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依法判处刑罚并数罪并罚。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刑事案件生效后,移送该院执行部门执行,做好责令退赔工作。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研判,发现穆某黑恶势力团伙骨干成员王某名下有一辆马自达车辆,但因不掌握该车辆具体轨迹故无法扣押。
【执行情况】
为查询该马自达车辆轨迹,执行法院经市高院牵头,与市交管局进行协调,研判确定该马自达车辆在北京市密云区出现。红桥区法院立即与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共同连夜奔赴北京市密云区进行车辆查控。抵京后,与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汇合,共同驱车赶往北京市密云区点位,在某小区发现该涉案车辆并迅速对其进行查控。经调查发现,该车经过多次交易,现被居住在该小区的车贩控制。京津两地法院干警找到该车贩后,向其送达了协助扣押执行通知书。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该车贩抵触情绪消除,同意配合法院对该车进行扣押。执行法院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干警在次日凌晨4时冒雨将王某名下涉案马自达车辆安全扣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京津两地联动协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推进“黑财清底”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执行法院利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平台实现横向联网,与北京市交管局进行协调,对路面查控涉案车辆衔接工作进行详细部署,迅速实现警力全面配合、线索全面查控和查扣财产第一时间处置到位的目标。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执行力度,穆某涉黑团伙执行案全部执行到位,有效遏制黑恶势力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彻底摧毁黑恶势力再犯能力,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弘扬社会正气,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合法权益的强大决心。
四、翟某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翟某在其所有房屋跃楼顶南北两侧露台自行搭建鸽棚,该鸽棚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属地社区居民委会审查、同意。为饲养信鸽,翟某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影响公共卫生。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有力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阻断各类潜在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红桥区九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饲养鸽专项治理,要求饲养鸽子的居民对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亭及利用阳台、窗户、露台、屋顶等违规设置超大超宽鸽舍等问题在2月15日前自行拆除整改。芥园街道办事处查明相关情况后向翟某当面送达了《通告》,并与其谈话,讲解疫情防控措施。翟某接到通知后将饲养的信鸽转移至他处,但未拆除鸽棚。2月15日中午,经沟通后,翟某拒绝配合,芥园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对鸽棚予以拆除。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元及恢复鸽棚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自行搭建鸽棚,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对环境清洁和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存在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隐患,属于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畜禽及野生动物管控治理的意见》《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加强畜禽及野生动物管控治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清理拆除的对象。被告为履行职责义务,制定工作预案且做了必要准备;履行了告知送达义务、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在原告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拆除了原告的鸽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期间因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情况下,公共卫生问题如不能及时彻底解决,对居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心理压力都会造成影响。《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亦对在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等行为作出了规定,饲养相关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本案中的鸽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已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及他人生活,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依法裁判,在特殊时期保护了人民生命健康的同时弘扬了文明风尚。
五、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某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原告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衡器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两套,共计货款人民币2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期提交了货物,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630000元,尚欠货款126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按照合同条款对管辖的约定,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
为快速解决企业纠纷,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助力企业迅速复工复产,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红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相应金额。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仍有三份买卖合同尚待解决,向当事人释明可通过诉前调解一并解决。经当事人同意,红桥法院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对双方尚未立案的三起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对拖欠的货款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通过对已立案纠纷进行民事调解、对尚未立案其余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一并解决了当事人双方之间所有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民商事审判领域“一站式”依法妥善化解纠纷,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后,百业待兴,为迅速解决企业困难、切实助力复工复产,红桥法院民事审判庭、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告申庭多部门联动,通过民事调解、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方式,一并解决当事人所有纠纷。案件审理、当事人协商、文书制作、司法确认、签发送达等所有流程“当日结”,实现了从诉前调解到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促进矛盾纠纷快速有效化解,优化司法资源。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红桥法院运用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效的司法质效和公正的司法程序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六、天津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系本市一家民营企业,其与天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于2016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通信公司为工程接入光纤。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科技公司对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00万余元一直未予给付。因就工程款给付事项协商不成,通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款项。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通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通信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该执行案件于2020年1月在法院立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时期。执行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通信公司沟通后了解到,被拖欠的工程款对该企业至关重要,如若执行不到位可能引发其企业资金链断裂、员工工资发放困难、面临破产等严重后果。执行法官反复约谈被执行人科技公司,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动履行。科技公司称无法一次性给付全部所欠工程款,提出每月支付10万元、分期10个月履行的执行和解方案。由于该笔工程款已被拖欠三年之久且疫情期间通信公司急需资金周转,故申请执行人拒绝该执行和解方案,并要求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考虑到本案发生在疫情特殊时期,如若迟延执行会对申请执行人企业生存造成重大影响,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被执行人12个银行账户,以便随时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防止其隐匿财产,同时,随时关注该账户动态,一经发现有财产便及时扣划。2020年3月30日,法院第一次扣划80余万元,为申请执行人解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后又经两次扣划,成功追回全部工程欠款及利息,该案在疫情期间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及时执行,惩治失信行为,保障胜诉民营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执行期间正值国内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时期,因疫情导致申请执行企业经营停滞,企业急需资金周转,该笔胜诉执行款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执行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优先采取网络查控、网络收发案款等在线执行措施,通过“云执行”的方式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本案被执行人系天津某大规模科技公司,实力雄厚,具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前期多方统筹、反复协调,在和解不成时加大执行力度,使申请执行人得以顺利复工复产。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强化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为提高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七、李某甲,李某乙与陈某,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系兄弟关系,二人均为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共同运营一辆出租车。被告陈某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司机。2020年5月16日,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天津西站出站口,其车辆前部与原告李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后部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西站大队事故民警勘查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5月17日,原告将车辆送交天津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5月21日修理完毕,用时5日。原告的车辆性质为出租客运,由于车辆受损导致原告被迫停运,给原告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3070元。有关车辆财产损失费、停运损失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车辆财产损失费400元及停运损失费3070元。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驾驶的车辆系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于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事发时陈某正在西站落客停车,完成该科技有限公司分派的网约车订单,故应由公司保险赔付。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甲将事故车辆送至天津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修理费400元。现该笔费用已由某保险有限公司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故应由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车辆维修款4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仅能够提供车辆维修费用发票,无法提供停运损失费相关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5月17日至21日,该出租车辆均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法院对二原告进行训诫和教育,二原告撤回主张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照准。判决:被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400元整。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人际关系的精神纽带和最高原则。本案是人民法院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诫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虚构事实、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屡禁不止,对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同时,严重干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引起重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加大对诉讼证据的审查力度,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同时严肃处理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大惩诫力度,及时披露、曝光典型案件,在社会上形成“崇尚道德,恪守诚信”良好风气,为诚信社会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八、张某与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天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系为原告居住的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被告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5月,该小区业主大会与被告签订协议,由被告负责收取小区内车辆停车占地费,每个车位每月80元,缴纳全年的费用优惠一个月。201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小区车位,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费用共计880元。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另收取原告蓝牙押金100元,用于为车辆进出小区提供蓝牙装置。同日,原告还向被告支付2018年7月至9月物业费132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与业主大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于2018年7月起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停车占地费及物业费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与某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的订立双方及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2018年6月30日,被告服务期间终止后,未与该小区业主大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2018年7月起,被告未继续在该小区内进行物业服务和车辆场地管理,原告所缴纳物业费及车辆场地占用费使用期间在被告撤出该小区之后。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物业服务费132元、车辆场地占用费880元及蓝牙押金100元,原告将蓝牙设备退还被告。
【典型意义】
小区物业管理、卫生、停车等问题直接影响社区居民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业主相关费用后,在未对业主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撤离社区,违反诚信经营原则,侵害了该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红桥法院将该案庭审开在社区中,该小区居民进入庭审现场,直观感受案件审理过程,了解法律规定,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社区庭审结束后,法院受理该小区业主起诉相同标的案件151件,7名员额法官赴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调解成功59件,和谐有序解决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对物业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起到警示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九、陈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被告于2018年共同出资购买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房屋一处。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出售该房屋,用此资金做小生意。因该住房为原被告唯一住房,原告拒绝,双方自此产生矛盾。自2019年10月起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随后被告隐瞒原告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凭借合同要求原告腾房。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过程及结果】
本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擅自出售的房屋为双方唯一住房,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要求原告及子女立刻搬出该房屋,直接影响原告利益,存在一定紧迫性。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原告根据财产线索查询到被告名下有银行存款48万余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申请提出财产保全。法院经核实后迅速出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查封被告名下存款。因财产被查封,被告主动与法院及原告取得联系,经法官释明,双方均自愿接受调解。疫情严峻,但案件紧迫程度高,为避免接触感染风险,又确保纠纷及时解决,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顺利实现线上调解。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疫情期间,红桥法院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受理该案后,发现案情涉及当事人紧迫现实利益,如不及时审理,原告及未成年儿童面临特殊时期居无定所的风险。民事审判庭、告申庭与执行局三部门联动,实现案件“云端”调解和执行。鉴于被告曾有擅自处置、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经法院主持协商,形成“被告自动履行和原告申请解封同步进行,法院及时线上划扣和解封”的执行方案,三天内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中法院维护当事人紧迫利益,通过调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甲某与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女)与乙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由双方在河北省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 年9 月底起,婚生子一直随甲某在河北省生活。2017 年11 月27 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乙某抚养,甲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议离婚后,甲某拒绝乙某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挠乙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并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乙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
【裁判结果】
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害了对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孩子探望权的剥夺,这种行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予制止。法院考虑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已经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现双方收入相当,甲某亦没有证据证明乙某存在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同时甲某故意隐瞒婚生子就读幼儿园信息,阻碍乙某正常抚养、探视婚生子,并不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乙某坚持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抚养婚生子,并同意抚养费自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甲某诉讼请求,婚生子由乙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往往在起诉离婚或者变更抚养权前,通过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控制起来,拒绝对方接触、探望,形成孩子由己方实际抚养的现状,为在诉讼中赢得抚养权做准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孩子享受不共同生活一方的父爱或母爱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未成年人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应该用良法善治呵护未成年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行为。该案例对一方隐匿孩子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无论夫妻二人关系是否产生变化,父母之于子女的亲情永远存在,希望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相处,同时希望对“恶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