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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垃圾,等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0-12-12 16:41:05 打印 字号: | |

进入12月

津城大街小巷最受热议的话题

当属“垃圾分类”了

正确、及时地处理垃圾

保护环境,利国利民

近日

红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

涉及“垃圾清理”的行政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某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电机公司委托第三人与劳务服务公司签署了厂房借用合同,后劳务服务公司在该厂房内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

被告红桥区和苑街道办事处接到“该处存放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反映,经调查后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二原告在2020年9月23日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9月24日,被告进行复查,发现二原告未进行清理。9月29日,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前将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排除妨碍,恢复原状。10月10日,在二原告仍未履行清理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促二原告自收到催告书后3日内自觉履行义务。因污染严重,情势紧急,二原告未清理垃圾,10月21日,被告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代为履行对垃圾进行清运。二原告认为被告代履行行政行为违法,拒绝支付代履行所需费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二原告存在未经批准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及身体健康也造成严重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具有对其辖区内未经许可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三次要求二原告对垃圾进行清理,原告在限期内拒不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本案中,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决定书》并催告后,原告逾期仍未履行清除垃圾、恢复原状的义务。为及时消除随意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及居民生活的不良影响,被告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意堆放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利于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垃圾,共同改善生态环境。红桥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依法裁判惩诫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为改善人居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