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天津爱康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红桥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津(红)社保补缴字[2021]第0010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6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执行津(红)社保补缴字[2021]第0010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天津爱康鼎科技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13488.62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