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津0106执315、316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文喜
原住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商都路101号大院太行小区6号楼1单元4号。(此人经常在天津市干建筑工程,目前住址不详)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7310251018
案件基本信息:
1. 执行依据:(2017)津0106民初6690、6692号号民事判决书
2. 执行案号:(2019)津0106执 315、316号
3.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4. 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共计4751553元及利息。
5. 未履行标的:本金共计4751553元及利息。
悬赏信息:
1. 悬赏金额:本金共计4751553元及利息。
2. 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到位金额的15%。
3. 悬赏期限:申请执行标的的全部执行完毕时。
4.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礼玉、翟润起
电话:022-58082911、13389021093、15602056837、联系传真:022-58083509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48号红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300122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保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