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2024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