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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网购被“坑”,红法有案说!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2:02 打印 字号: | |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主流消费方式

但其背后也隐藏着不少隐患

当您真的遇到个别消费“陷阱”时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红桥法院给您支招!


案例一、演唱会没看成,往返的路费、住宿费谁给报了?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张某均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用户。张某在交易平台挂出商品链接,出售某明星演唱会包厢票,刘某为其爱人、女儿拍下门票两张,张某告知刘某下单付款后即安排预留门票,因门票是特殊商品,有时效性,售出后不退不换。刘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付款,张某告知刘某于演唱会当日上午到北京找其拿票。演唱会当日,刘某及其爱人、女儿共同乘坐高铁抵达目的地,并已预定好酒店,但当刘某联系张某时,张某告知刘某无法拿到票,自行关闭交易并将货款退还刘某。刘某最终未能观看演唱会,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损失。张某抗辩其已多次提醒刘某拿票有风险,故其不同意刘某的诉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表示,其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因交易产生的后果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刘某、张某签订的网络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向刘某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其不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考虑刘某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因双方订立合同时亦未约定违约金,故法院对刘某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但刘某为观看演唱会,产生了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张某应予以赔偿,法院支持由张某向刘某支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二手交易平台活跃在互联网上,因处理闲置物品方便快捷且简单易操作,颇受大众欢迎。此种交易模式,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相对透明,看起来非常保险,但只要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二手交易、骗”等关键词,就能看到众多网友因二手交易陷入纠纷的经历。本案就是一起因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演唱会门票导致纠纷的案例。为了减少风险,消费者在交易时应提醒自己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警惕低价陷阱。如在平台上遇到过分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应理性判断,避免被虚假信息迷惑;2.翻阅信誉评价。交易平台上的信誉评价记录,虽可能存在刷单、刷评价的情况,但仍可使消费者对商家诚信度窥得一二,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相对稳妥;3.尽可能选择线下交易。面对面交易更易甄别商家品质及辨别商品真伪,有效避免后续损失发生;4.保留交易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与商家的聊天记录、订单截图,并在收到货物后录制开箱视频,以便在纠纷发生时可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预售商品未按时发货,结果买贵了,怎么办?

——常某某与天津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3日,常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在天津某电子公司的店铺购买“预售”苹果手机一台,购买价格为9999元,下单时选择期望配送时间为2023年9月29日中秋节当天送达。而当天该电子公司电话告知常某某现在无货不能够发货,并表示不能确定发货日期,双方协商未果。常某某为了给长辈送礼,当日从其他卖家处购买同样型号的手机一台,并支付货款11499元。三日后该电子公司发货,常某某签收。常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天津某电子公司赔偿货款溢价1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平台订单中载明的期望配送时间是被告提供,应该为其能够完成配送的时间,原告常某某进行选择确认后,合同即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的送达时间送货或将商品交付物流。被告未于约定时间送货,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常某某期望送达的时间系中国传统节日中秋节,其希望将购买的商品给老人送礼符合常理,由于被告迟延发货导致常某某高价从他人处购买商品,被告天津某电子公司应赔偿原告常某某溢价损失1500元。


【典型意义】

商品“预售”是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下常见的营销手段,尤其遇到节假日等重要消费节点,而由此产生的发货时间长、难以退换或商家随意撤单、预售规则模糊等问题也随之增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预售”等促销活动,要仔细确认商品详情、发货时间、预售规则,与商家充分沟通确认发货时间再下单,产生纠纷之后要第一时间保留商品详情页面、交易记录、与商家沟通记录等证据,确认商家运营主体身份,灵活选择电商平台内部介入、有关部门投诉、法院起诉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电商平台和商家也应明示销售商品详情、发货时间等关键信息,明确预售规则,不能玩“文字游戏”。诚信规范经营,才能商家降风险,买家享优惠,以“双赢”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仅退款”不退货,商家能够讨回损失?

——刘某某与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刘某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男式卫衣一灰一白共两件,实付款项共计30.6元。王某签收货物后,因灰色卫衣有质量瑕疵,且该卫衣上贴有指向瑕疵的标签,故认为该卫衣为二次销售的次品,于是签收货物后向该网络平台反应售后问题,并向平台提交了有瑕疵的卫衣照片。王某在与该网络平台沟通过程中,拒绝了该平台提出的赔偿10元的建议,要求赔偿20元,该平台同意并退款给王某20元,王某未退还瑕疵货品。刘某某认为王某的仅退款行为造成其资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损失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某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某所售卫衣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有质量问题的卫衣仅为一件,刘某某诉请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总货款的一半,故本院酌定在不退货的前提下的赔偿数额以10元为宜,王某所得超过此数额的应予退还。判决王某退还刘某某赔偿款1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申请“仅退款”,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支持商家的案例。近年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网络平台纷纷推出“仅退款”服务。“仅退款”意味着消费者在平台上买到“严重劣质、货不对板”商品,或者遭遇卖家在未经买家允许的情况下延迟发货、强制发货等情形,平台通过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后,会支持消费者快速退货退款或仅退款不退货。但“仅退款”不是让消费者找漏洞、钻空子、“薅羊毛”,而是为了让消费者维权更加轻松。本案中,王某收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应当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支持了商家的部分请求,维护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导了消费者诚信交易。良好的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也需要消费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


案例四、被移动电源充电时炸伤,人身损害如何维权?

——时某、耿某与覃某、甲公司、乙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原告时某、耿某在被告甲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了一款户外移动电源。2022年9月6日晚,该移动电源在时某客厅充电过程中爆炸起火,导致时某、耿某烧伤并进入医院ICU病房进行抢救治疗。相关机构认定起火原因为多功能移动户外电源在充电过程中因故障发生爆炸并引燃周边可燃物。事后,被告甲公司承认原告所购买的多功能户外移动电源系其公司销售。实际销售人覃某亦承认对被告乙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容量参数表进行修改后销售给了原告。因各方对于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故起诉到法院,时某、耿某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移动电源尚处于保修期内,相关机构认定起火原因为多功能移动户外电源在充电过程中因故障发生爆炸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故本次事故系因移动电源故障导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作为产品生产者的乙公司、销售者甲公司以及覃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某、耿某在发现涉诉移动电源故障后,联系产品销售方甲公司,甲公司联系覃某向二原告提供指导,二原告在产品销售方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后移动电源在充电过程中爆炸。二原告在购买、使用过程中已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并无过错。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覃某连带赔偿二原告医疗费1085979.94元。甲公司、乙公司、覃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移动电源设备已成为方便消费者出行的必备设备之一,消费者在享受移动电源设备提供便捷的同时,一些不合格设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是一起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寻求司法救济的典型案例。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及各主体间责任承担比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依法认定生产者生产不合格产品,并通过销售者出售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判令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赔偿消费者损失,对于规范互联网市场各主体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通过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购买移动电源设备时,务必要确认型号、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使用移动电源设备过程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