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在某健身房办理了20节一对一指导常规私教课,上完7节课后,刘某在教练的推荐下体验了5节升级普拉提课,后健身房告知刘某,继续上普拉提课需另外交费,否则只能给刘某安排其他常规课教练。与健身房协商近两个月后,健身卡过期。
刘某认为,健身房以低价普拉提体验课做诱饵,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升级课程就安排其他教练,明显属于欺骗消费者,遂向健身房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遭到健身房的拒绝。
健身房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在不同阶段健身房有权安排不同私教,并且是因为原告想上升级后的普拉提课程而不同意交费才导致健身卡过期,所以不同意退费。
法官说法
私教健身训练合同是一种特殊服务合同,该种合同的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的相互信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健身房以原告不续费普拉提课为由即更换其他教练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原告责任,排除原告权利,影响了其健身效果,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