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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饭店内部搞“承包”,拖欠员工工资到底要找谁?

  发布时间:2024-05-28 16:17:10 打印 字号: | |

工人:我做的是你饭店厨房的活儿,你就应该给我结工资!

饭店:厨房的工作我们都承包出去了,你也不是直接和我们签合同的,去找叫你来做工的人吧!

实行“包厨”的饭店

拖欠工资的员工

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看看今天的“红法说案”

案情介绍

原告苟某某于2022年2月24日入职被告经营的饭店厨房工作,工资大部分由被告财务人员罗某某或厨师长赵某某以现金形式进行发放。原告于7月16日在工作期间受伤,后未再正式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至2022年7月。庭审中,被告提交其经营者与案外人付某某签订的《厨房承包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已将厨房发包给付某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表明自己并不知道分包情况,认为是在原告申请仲裁后补签的。原告曾申请仲裁,付某某以被告处经理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在庭审中自认原告是被告处员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防暑降温费等。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审查,应确认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被告抗辩主张将厨房发包给付某某,原告系由付某某进行招用并直接管理,被告与原告无关。对此,被告虽提供《厨房承包协议书》一份,但其自认在原告入职后并未向其告知厨房承包一事,不能证明原告已知晓系付某某雇佣他。结合本案原告大部分工资由被告财务人员发放等情况综合考量,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付某某应当为被告的实际管理人员之一,付某某的行为应视为其代表被告履行的职务行为;三、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厨房操作工,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综合以上分析,应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劳动关系,应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近年来,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通过采取业务对外承包、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避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简单以企业与案外人签订了承包协议而否定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关系。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从双方的主体资格、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指挥、劳动者从事的业务范围、劳动报酬的发放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裁判结果能够有效防范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劳动用工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