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
天津高院发布
2023年度十大执行案例
红桥法院一篇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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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黄某某与天津某环境公司劳动仲裁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系天津某环境公司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要求天津某环境公司支付2016年1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周六日加班费共计67684.8元。经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天津某环境公司应支付黄某某2020年11月20日-12月2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300.11元。天津某环境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黄某某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检索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涉及劳动仲裁纠纷案件数十件,胜诉当事人已陆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财产查控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执行人在明显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缓发甚至不发放劳动者薪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加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不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维护,应当对其进行一定的警告和教育。执行法官遂向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机关红桥区某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机关对下属公司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被执行人处理好劳资关系。建议发出后,红桥区某管理委员会立即针对其下属公司进行寻访督促,推动被执行人积极解决此类案件,重新审视劳资关系,完善劳资薪酬制度。该系列案件现已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推动执源治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持续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一系列执行案件,消耗司法资源的同时,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更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案执行法官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履行对下属单位依法经营的监管责任,促进此类案件的执源治理,实现了“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