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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红法 | 红桥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关注老年人再婚问题 让“半路夫妻”安度晚年

  发布时间:2024-12-02 09:56:35 打印 字号: | |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再婚也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焦点。但是,因为老年人年龄较大,且工作了几十年,他们再次组合家庭,往往会伴随着诸如健康、财产分割等问题。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中的老年人都是“半路夫妻”。法官以案释法,积极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推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


九旬老人难陪伴 诉请离婚归故乡

在一起案例中,原、被告均系再婚,他们曾在六七十岁的年纪选择再次步入婚姻,原本希望能够彼此陪伴、共度余生。后来,随着年龄逐渐增长,他们的日常生活均需各自子女照顾,已经无法再相互陪伴和扶持。于是,老太太便跟着孩子回到了山西老家。这对老夫妻异地分居长达八年之久,二人现已九十岁高龄,且希望在百年之后能够按照各自意愿与当地风俗安葬。故老太太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两位老人已异地分居八年,且行动不便,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和赡养需求,承办法官通过线上视频连线方式组织调解,在兼顾原、被告后续赡养问题的前提下,双方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约定财产问题由双方子女协商处理。


法官提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部分老年人出于相互扶持的心态选择再婚,但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子女深度介入,老年人婚恋存在障碍。因此,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法院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再婚目的、双方婚后生活情况、当事人自身的赡养需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可能存在因继承产生的潜在矛盾等情况,在保证婚姻自由和保障老年人权益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继母请立居住权 遗产房中度余生

在另一起案例中,杨大爷(化名)与前妻育有两名子女,前妻去世后,杨大爷和冯大娘(化名)再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在杨大爷名下的房子中共同生活18年。杨大爷去世前曾立遗嘱,房产由两名儿女继承。后杨大爷去世,其儿女也继承了房产,冯大娘仍居住于此,但两名子女以各种理由要求冯大娘搬离房屋。冯大娘无处可去,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居住权。


法院认为,冯大娘和杨大爷婚后共同生活十八年,在生活中尽到了夫妻间相互照顾义务。冯大娘名下无其他住房,收入微薄,杨大爷去世后,冯大娘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是因配偶身份而获取的基本生活保障。二被告虽因遗嘱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也不能剥夺原告居住的权利。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冯大娘依法享有房屋居住权,被告需配合冯大娘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本案中,法官充分运用该制度妥善化解纠纷,保障了老年人的居住权益。设立居住权,需要及时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实现住有所居、心有所安。



 

责任编辑:审管办